跨省迁户口需要什么证件和材料

跨省迁户口需要的证件和材料如下: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

3、个人申请书;

4、迁入地公安局开具的准迁证明;

5、迁出地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6、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如由农村迁往城市时)。

办理时,需本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并领取迁移证件。

户口迁移的条件:

1、户籍所在地与迁入地的户籍管理政策:不同地区的户籍管理政策可能存在差异,需符合迁入地的相关规定;

2、迁移原因的合理性:通常需要有合法的迁移理由,如就业、购房、婚姻、投靠亲属等;

3、提供的证明材料的齐全性:需要根据迁移原因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如工作证明、购房合同、婚姻证明等;

4、户籍所在地的注销手续:在迁出地完成户籍注销手续,以便在迁入地重新登记;

5、迁入地的接收条件:迁入地可能对户籍迁入有一定的限制或要求,如限购政策、积分落户等。

综上所述,跨省迁户口需要的证件和材料包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个人申请书、迁入地公安局开具的准迁证明、迁出地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迁移证以及相关的就业或学校录取证明。办理时需要本人亲自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并领取迁移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