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证人,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
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
2.对自己的证言笔录,有权阅读;
3.因作证而打击报复时,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
4.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因出庭作证所支出的费用;
5.如实作证的义务;
6.如实回答审判人员提出的问题;
7.遵守法庭秩序。
凭借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种诉讼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关于证人和鉴定人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在资格条件上,鉴定人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必须具备相关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而证人的资格要求只是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正确表达的能力,即使证人有生理缺陷和精神缺陷或者年幼,均可出庭作证。
2、在可否替代上,证人是就其亲身感受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证的人。证人的基本特征就在于证人的不可替代性,这是由案件事实本身决定的,既不能由法院指派或聘任,亦不能随意替换;而鉴定人并非由案件事实所决定,其从事鉴定活动是受法院指派或聘请,因此,鉴定人是可以替换的。
3、在能否回避上,证人不得以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回避,而鉴定人如果有回避事由,必须执行回避的规定。
4、在询问规则上,对证人的询问应遵循个别和隔离的原则,证人不能了解案情;而鉴定人可以了解案情,对疑难复杂情况,可以由多个鉴定人相互商量形成最终的鉴定结论。
5、在发表的意见上,证人只能就其所知悉的案件事实陈述意见,而不能发表自己根据这些事实得出的结论和意见。但是鉴定人作为专家不受此项意见规则的限制。
6、在出庭义务上,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普遍性的诉讼义务,一般不能拒绝,而鉴定人有正当的理由,可以拒绝接受法庭的指派或聘请,可以不出庭接受质证而只提供书面鉴定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