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无房户申请廉租房

廉租房实行轮候制度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低保家庭,将按规定条件以及困难程度排队轮候,并报市房改办备案。 人均住房10平方米以下低保户可申请

城镇低保无房家庭或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面积60%(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户可申请廉租房,其具体条件是:经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并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领取低保金的低保户;具有城镇户口并在城镇居住两年以上的低保户。 廉租房保障标准有三种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包括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实物配租标准和租金核减标准。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低保无房家庭两口人(含两口人)以下的,每月补贴200元;两口人以上的,每月补贴260元。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面积60%的低保户,按差额面积补贴。

实物配租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全市人均住房面积的60%。

租金核减标准:租住有住房的低保家庭,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交纳租金0.4元,与现行租金标准的差额,由政府给予房屋产权单位补贴。 违规者将被取消廉租房保障资格

享受廉租房保障的低保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廉租房保障资格:将承租的廉租房转借、转租、转卖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房居住的;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标准的。 相关链接——如何申请廉租房

(一)申请廉租住房的低保家庭,持有关证件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区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复核,审核期限为15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各区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房改办审批;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须持经其区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的《长春市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审批表》、低保金领取证、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申请租金核减的,须持经其所在街道办事处及房屋产权单位会签的《长春市廉租住房租金核减审批表》、低保金领取证、房屋使用证、租金交款票据等资料;申请实物配租的,须持经其区政府主管部门及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的《长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审批表》、低保金领取证等资料。

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低保家庭,到街道办事处领取租金补贴;实行租金核减的产权单位,每半年到财政部门领取差额租金;政府出资购买、建设的廉租住房,由市房改办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