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是否构成国际法意义上的条约?

不构成。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国际习惯法对条约的定义,条约无论体现为书面或口头形式,亦无论使用何种名称,缔约各方须确认其具有国际法意义上的拘束力。

从《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内容看,签署宣言的各方并未确认其法律上的拘束力,这可从以下几点推断:

1、宣言本身并未规定明确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

2、宣言要求的是各方“尊重”宣言有关条款,并“鼓励”其他国家也“尊重”宣言包含的原则,而不像通常条约一样用“遵守”这一表述(《宣言》第八、九条;

3、宣言最后(第十条)明确了将来要制定《南海行为准则》,如《宣言》本身即构成国际法意义上的条约并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话,就没有太大必要再制定《准则》。

综上,《宣言》不具有条约性质,其更类似于政治承诺,或谅解备忘录(MOU,另须注意,有的以MOU命名的文件却具有条约的性质)。违反《宣言》可被指责为在政治上及道义上不诚信,但并不构成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