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第三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第四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第二章 关于主任会议的召开第五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第六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第七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召开。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按时出席会议。第八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综合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意见,提出建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第九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两天前,应将开会的日期、议题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并送达有关材料。

临时召开的主任会议,临时通知。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经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可以增加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主任或者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认为必要,可以通知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决定问题、表决事项,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时候,由办公厅指定专人作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的时候,由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第三章 关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准备工作第十三条 拟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日期、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十四条 拟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秘书长名单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拟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人员名单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第十五条 提出常务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十六条 讨论或者确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第四章 关于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准备工作第十七条 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和会期。

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第十八条 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可以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可以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第十九条 讨论人民群众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重要的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必要的时候,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二十条 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和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二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出补充任命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人选名单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可以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出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名单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五章 关于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