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良
近日,网上盛传《陈兴良教授就于欢案答新华社记者问》一文,在“专访”里,陈教授说“山东辱母杀人案构成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陈兴良来头确实不小。1998年至今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相当于是最高法和最高检的咨询专家。
陈兴良如果此时应新华社邀请站出来表态,显然很有分量和意义,并很可能代表一种重要的意见。
有网友评论,新华社发出陈兴良教授关于“于欢不应负刑事责任”的文章,可视为某种表态,对二审影响极大,故不得不慎重查证。因此我们更需要本着严谨的态度去考证信息的真实性。
目前搜索全网,仅有自媒体转发,且大多属营销号,未见媒体刊登转载此文。而检索新华社发稿库,未发现此篇文章。网络流传陈兴良教授发的微信朋友圈截图不可信,目前无法核实是否本人所发,且造假的可能性非常大。
我国《刑法》规定,只有生命权(行凶、杀人、抢劫)和性自主权(特殊人格权,专指强奸)正在被侵犯时才有“无限防卫权”,而于欢当时被侵犯的是人格权(侮辱)、人身自由权,这些权利与生命权、健康权极不对等,所以他必须对造成“一死二重伤一轻伤”的严重暴力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文中陈兴良教授称“正当防卫并且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不应负刑事责任”,明显犯了常识性的错误。
最后,作为在社会上具有影响力的法学专家,陈兴良教授应当知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在没有阅卷的情况下应该不会仅凭媒体报道的信息就去乱发言,这是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