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主要内容,能举个例子吗
《物权法》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案例:
赵某于1985年承包了本村的5亩农地,承包期15年,用以种植果树。赵某承包果园的东侧邻接李某所承包的3亩耕地。在这一片农地中,只有一处水源,在李某承包地的东侧。赵某每次浇灌果树,需绕行李某的土地取水,为了便于灌溉果树,赵某找李某协商。双方达成协议,李某同意赵某在其3亩庄稼地修一条水渠,赵某一次性补偿李某2000元,期限至赵某承包土地期限到期为止,并且双方备了案。1987年赵某管理果园不善,经村委会同意,将5亩果园转让给孙某,并予以登记。
孙某继续利用这条水渠,李某没有意见。于1990年,李某转入城市户口,其土地被村委会收回后,又发包给本村村民王某,王某承包后认为孙某不能再利用这条水渠,遂于1990年5月把水渠强行拆除。从而给孙某带来了很大的损失。孙某于是以王某为被告起诉到法院,称王某擅自拆除水渠,给果园带来了严重的损失,请求法院维护孙某对水渠的使用权利,责令王某修复水渠,赔偿损失。王某辩称,当时是赵某与李某签订的水渠使用合同,如今,李某的承包地又重新发包给我,赵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转让于孙某,孙某根本无权再使用水渠。
本题中赵某为了提高自己的土地的效益,和李某订立了期限至赵某承包土地期限到期为止的地役权合同,赵某为地役权人,李某为供役地权利人。因赵某和李某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双方的合同已经备案(此处当理解为订立了书面合同),形式合法,故此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1987年赵某经村委会同意后将果园转让给孙某,且进行了登记,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依该规定,孙某自然有权继续享有原地役权,供役地权利人李某应继续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同理,王某作为供役地的受让人,亦即供役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题可知,他在承包该片土地时应当知道此地上已经设立了地役权,故也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继续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王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