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第二中学的安化县第二中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历史渊源,现实需要,成立本校。
第二条学校名称“湖南省安化县第二中学”(简称:安化二中)
第三条学校宗旨:实施初中义务教育和高中学历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安化二中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范围内,依法独立核算,自求发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国有事业单位,实行安化县教育局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五条安化二中的基本义务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优质高效地开展初中高中学历教育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学校业务范围:安化二中依法开展初中及高中学历教育及相关社会服务。
第七条安化二中创办萸江试验中学,招收适龄学生入学读初中;高中学历教育,招收合格初中毕业生入学。
第八条安化二中依法成立校办企业,开展勤工俭学活动。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安化二中人员编制由教育局和安化县编制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核定。
第十条安化二中实行教育局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安化二中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安化二中按照校、处(室)两级行政管理体制,设置校长室,校长室下设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等四个二级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办公室是管理日常行政工作的办事机构,在校长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教务处是管理教学工作和教研工作的机构,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直接指导下开展工作。教务处下设教科室。
第十四条学生处是管理学生德育工作的机构,在分管德育副校长的直接指导下开展工作。学生处下设保卫科。
第十五条总务处是管理学校后勤工作的机构,在分管后勤副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章学校的法人代表
第十六条安化二中法定代表人是校长,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荐、组织考察、安化县教育局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对不合格校长职代会可随时罢免。
第十七条校长代表学校形象,必须具备如下职业道德:
(一)热爱教育、热爱学校、热爱学生,忠实地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二)品德高尚、民主公道,廉洁务实,为人师表。
(三)精通业务,善于管理,团结协作,建功立业。
第十八条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路线和政策的指导下,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二)组织制订和实施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学年、学期工作计划;
(三)主持学校行政会议、校务会议;
(四)领导校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等部门的工作;
(五)人事聘任与奖惩的权力;
(六)财会管理的权力;
(七)校产和物质管理的权力;
(八)学校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损失,校长引咎辞职。
第十九条校长根据学校工作需要聘任各处室负责人,建议选任副校长。
第五章学校的党群组织
第二十条学校党组织:按《党章》规定和学校实际,学校设立党总支,年级和处室设立党支部。
(一)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在学校工作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必须坚持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责任。
(二)学校党总支委员由党员民主选举产生,党总支书记由局党组任命。
第二十一条学校工会组织:按《工会法》学校设立工会组织,年级和处室设立工会小组。
(一)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保障教职工的正当权益,组织劳动竞赛、关心职工福利,激发教职工工作热情。
(二)学校工会委员由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主席依据工会法按程序产生。
第二十二条学校团委:按《团章》规定学校设立团委,年级设立团总支,班设立团支部。
(一)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积极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活动,充分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
(二)团委委员由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团委书记由教育局团委任命。
第二十三条离退体协会,老科协等组织:由学校主管、工会协管、协会自管,开展各种有益活动。
第六章财务制度、经费
第二十四条为了使学校财务工作有序合法,有效地进行,根据党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中华人民***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制订安化二中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学校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高效、低耗、统筹兼顾”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方针、政策、会计法规。
第二十六条学校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结构工资制和奖励制度。
第二十七条学校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和国税法》的规定及时交纳各种税款。
第二十八条抵制校内外各种乱收费、乱开支、乱摊派、乱罚款的行为。
第七章校训、校歌、校徽、校旗、校花
第二十九条学校校训是:严谨、刻苦、求实、创新。
第三十条学校校歌选用萸文词、吴解元曲。
第三十一条学校校徽:
第三十二条学校校旗:
第三十三条学校校花:山茶花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学校职代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单位法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适合安化二中发展的需要时,由校长或学校行政会提出,方可修改,并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安化二中校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