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追责问责实施办法
法律分析:健全工作责任制。各乡直部门和乡驻地、村居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的第一责任人,要坚决扛起防控责任,靠上抓、亲自抓,不当“甩手掌柜”,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 守好自己的“责任田” ;各乡驻地单位、村居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应对疫情工作小组,建立专项请示报告制度,及时传达和贯彻上级决策指示,研究部署防控工作任务,督导检查防控措施落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