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币和金圆券体现了国民政府的什么经济政策

法币是中华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发行的货币。1935年11月4日,规定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三家银行(后增加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钞票为法币,禁止白银流通,发行国家信用法定货币,取代银本位的银圆。各金融机关和民间储藏之白银、银元统一由中央银行收兑,同时规定法币汇价为1元等于英镑1先令2.5便士,由中央、中国、交通三行无限制买卖外汇,是一种金汇兑本位制。抗日战争爆发后,政府实行外汇统制政策,法币成为纸币本位制货币。限期收回其他纸币。并且规定一切公私款项必须以法币收付,将市面银圆收归国有,以一法币换银圆一元。法币初期与英镑挂勾,可在指定银行无限兑换。1936年国民政府与美国谈判后,由中国向美国出售白银,换取美元作为法币发行的外汇储备,法币改为与英镑及美元挂钩。

1948年8月19日,蒋介石令国民政府颁布《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发行金圆券,实行空前的通货膨胀,使通货增加了11倍,把最大票面额提高到60倍。并限制收兑已发行的法市及东北流通券,规定以金圆券1元比法币300万元、以金圆券1元比东北流通券30万元的比价兑换,金圆券发行总额,以20亿元为限。同时实行暴力“限价”政策,限期收兑民间黄金、白银、银币和外国币券,禁止任何人持有;限期登记管理民间存放在国外的外汇资产。国民党政府以金圆券代替法币时,法币发行额达到660万亿元,为抗战前夕发行额14亿元的47万倍。本月物价和1947年1至6月平均物价比较,上涨了500万倍至1100万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