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审理程序的审理方式

再审审理程序一般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

一、开庭审理

再审审理程序通常应当开庭审理。这意味着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将在法庭上直接参与审理过程,法官将听取各方的主张和证据,并进行询问和评议。通过开庭审理,有助于全面审查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二、书面审理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再审审理程序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书面审理是指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提交书面材料的方式参与审理过程,而不需要亲自出庭。例如,当案件事实和证据已经明确,或者当其他原因导致无法进行开庭审理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方式。

三、审理方式的决定

采用何种审理方式通常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决定。法院将综合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的充分性、当事人的意愿等因素,以确定最适合的审理方式。无论采用何种审理方式,法院都应当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并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

综上所述:

再审审理程序的审理方式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通常应当开庭审理,以确保全面审查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决定,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包括:(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