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身份证曾在13年前丢失过,不知道如被别有用心的人冒用后产生的严重经济及法律后果,是否需要我去承担

这要看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你年纪有多大,你当初遗失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二是当时到公安机关挂失的登记是否存在。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关规定,身份证有有效期分别为十年、二十年和长期。如果的你遗失的身份证是十年有效期的,该一代身份证已经过期。身份证有效期过后无论何人持有,发生何种事情均你无关。如果是二十年或者长期有效,则按照现行的相关规定,你遗失的身份证还是有效证件。当然,也存在有效期未到而被他人冒用的可能。

目前,居民身份证用途广泛,但是无论办理何种业务,只具有身份证是不够的,一般还有附加条件,如本人到场办理,本人签字,联系电话,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所地基层组织出具的其他材料等等。所以从理论上讲,他人持有你遗失身份证件并办理货款、驾驶证、出入境、结婚等事项的可能性不大。现实中确实有人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事项并追求违法后果的,不过这种违法后果的出现一般是行政机关或组织、机构未加严格审查的结果,办理部门、机构需承担法律后果。如果其冒用你的身份办理有关事宜,而上述附加条件与你自然情况并不相符,则你自然不会有太多的麻烦,事实总是能说清楚的。而他人持有你的遗失证件,其自然条件与你完全相符的情况是不可能存在的。

目前我国对身份证的管理还有不尽全面的地方,未有法律明确规定身份证遗失后即无效,且我国信用制度还未真正建立,身份证件遗失后,除公安机关外,其他部门、机构还不能同时掌握这一信息。一旦出现问题,则司法、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机构必然要与你核对有关情况,而你须尽到相关法律义务,说明有关情况。

至于查询金融信息等问题不尽现实。一来随着社会发展,各类金融机构会越来越多,二来出现他人持有你遗失证件办理有关事项因素是不确定的,且一直存在,你也不可能长期不间断的向有关行政机关、组织或者机构进行查询。任何机关、机构也没有向你反馈情况的义务。

如你一直对此耿耿于怀,放心不下,建议你再次向当地公安部门进行查询当初申领补办的档案记录,并凭此在报纸再次发表声明。之后将公安部门给你出具的相关证明、你的登报声明保存完整,以利于发生不利后果时尽快摆脱窘境。

身份证件还是首先应该仔细保管,尽量不要出现遗失的问题,否则确实麻烦不断。

以上所说,供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