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新发布的《网络侵权司法解释》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地方
该司法解释主要有七大“看点”:
1、看点一:搜索不及时屏蔽,难逃追责:
为了最大限度规避法律责任,“避风港”规则应该是百度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最常且最爱引用的规则。以搜索为例,在很多纠纷中,百度都声称对使用搜索技术自动形成的搜索结果不承担责任。
在过往很多的诉讼中,这也是百度等平台多次成功免责的“重要法宝”。而其理由无非有二:一是“技术自动”,二是“主观不知晓”,说到底主要是为了证明自己主观上无“故意”或无“过错”。而“故意”或“过错”通常是追究民事侵权责任或刑事责任关键点。
但根据最高院最新发布的《规定》,百度等搜索平台想要继续凭此免责就没那么容易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但在实践中,百度等搜索平台屏蔽或断开链接是否“及时”,却很难拿捏。对此,最高院《规定》第6条指出,是否“及时”当根据网络服务的性质、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确程度,网络信息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其中,所谓有效通知,只要具备三点即可:申请真实(通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要求明确(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说明理由(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对于百度等搜索平台,只要收到被侵权人上述通知,即应对相关内容或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换句话说,百度等搜索平台只需对申请删帖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有效通知”要求就应该采取相应措施。
很多人可能会说,这岂不是意味着可以随意删帖了?事实上,对于恶意删帖,《规定》也做了制度安排,恶意申请删帖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院《规定》第7条指出,因通知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被采取措施的网络用户可请求通知人承担侵权责任。
简单说,以后网民或企业发现网上或搜索中有涉嫌侵权只要“有效通知”了网站或搜索,网站或搜索即应及时予以删除,如果删除不及时,网民或企业可以起诉网站或搜索承担赔偿责任,基本“一诉一个准”。
2、看点二:用户侵权网站也会当被告
在过往很多诉讼或纠纷中,网站对于其注册用户或其他类型用户的发帖行为均主张不承担责任。具体到个案中,很多被侵权人因为无法确定注册用户的身份信息,使得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维护。
今后,“用户发帖,与网站无关”将不会那么简单。仅在起诉受理环节,网站也被纳入了被告范围。换句话说,网站对于用户,不论是注册用户,还是匿名用户,不能再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来对待了。
根据最高院《规定》第3条指出,被侵权人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3、看点三:自媒体人转发信息要谨慎
在微信等社会化媒体或自媒体大行其道的今天,随手转发的可能是“正能量”,也可能是“毒药”。
很多随手转发的用户,不论是普通网民,还是网络大V,都抱着“又不是我说的”、“我发出来恰是为了辟谣”的心态,对各类耸人听闻的信息予以转发,很多大V还会对一些信息进行编辑再加工然后予以发布。
这类信息一旦包含“官员外逃”、“公司诈骗”等关键词,特别容易成为大V争相转发的信息,也极易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信息。
而事实上,很多此类信息都是一些人别有用心杜撰的,其目的是为了给当事人施压谋取不当利益。当然,这其中,也可能有另外一种可能,即不良网站伺机“敲诈”当事人。
今后,不论是普通网民,还是网络大V,对于可能涉嫌侵犯他人合作权益的信息,要谨慎转发,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中,网络大V的注意义务要高于普通用户。
根据最高院《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时,会综合考虑三点:传播范围(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辨别能力(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和主观倾向(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4、看点四:网络水军要承担连带责任
“五毛党”是网上对网络水军的另一称谓,这些人或ID对于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从不考虑,只要委托人支付相应的费用,就按照委托人的意图或要求发布指定的信息。
在实践中,网络水军或五毛党发布的信息通常都是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对此,最高院《规定》第15条规定,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单说,从委托人到受托人,网络水军的组织者、实施者都需要为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看点五:恶意发布差评要承担责任
评价体系本来是督促经营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但是,评价体系被人恶意利用后,也成为一些人敲诈勒索经营者的工具。
在各大购物网站上,活跃着很多“职业差评师”,这些人以恶意发布差评要挟买家满足其不合理的要求,今后,这些“职业差评师”可能要面临失业的风险了。
最高院《规定》第11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看点六:“人肉搜索”不能无底线
“表叔”、“房婶”陆续被绳之以法应该是“人肉搜索”正面价值的最大体现。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无底线的“人肉搜索”也日渐成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大杀器”。
在“人肉搜索”中,参与搜索查找、信息披露的并非只有一个网民。也恰恰是因为众人参与,一些用户热衷于追求“刺激感”而忽略了“理性”,被“人肉搜索”的当事人的各类隐私信息则被无情暴晒在大众面前,接受“围观”。
最高院《规定》第12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看点七:“删帖收费”法律不保护
诚如前述,由于很多网站或搜索不能及时响应被侵权人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要求,很多被侵权人只能被迫选择“付费删帖”,进而催生了一门“生意”。
被侵权人为了快速“删帖”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此额外支付出去的费用有多少流入了个人囊中,又多少计入了网站或搜索的“技术服务费”,相信很多人都难说清楚。
另外,是不是已经有一大批所谓的正规网站把“付费删帖”当成了主营业务在运转?我们也不得而知。不过,如果有网站真是这么干的话,那就要给他们提个醒了:赶紧收手吧。
根据最高院《规定》第14条的规定,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
简单说,如果被侵权人为了能让涉嫌侵权的信息予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主动或被动给网站或搜索支付了不菲的费用,那么,现在你有机会让他们“如数奉还”了。
“协议无效”将意味着网站或搜索因“删帖”收取的费用将变成“不当得利”,根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不仅可以要求网站或搜索予以全额返还,还可以要求网站或搜索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
必须看到,在网络日益发达的今天,网络侵权变得相当的简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的 《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堪称正当其时,诚如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孙军工所言:“该司法解释“对于规范网络行为、建立良好的网络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