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鉴定不可少,违法事实要确凿——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刘向光无证采矿案是怎样?

2008年4月,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在对乌拉特后旗进行巡查时,发现私营业主刘向光组织人员在乌后旗戈壁苏木陶来山矿区,无证开采氧化铜矿,已采出氧化铜矿石1000余吨,随即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刘向光并没有停止违法行为。

2008年5月,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和市公安局启动联合办案机制,抽调12人到实地开展联合执法,对刘向光的开采工具装载机进行证据保存,刘向光等4人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和非法持有爆炸物品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按照国土资源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等相关要求,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五一一队测试中心,对刘向光违法开采的原矿石所含铜、氧化铜金属量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第二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对刘向光违法开采的矿石储量及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调查报告;委托巴彦淖尔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刘向光违法开采矿石的价格作出价格鉴定,并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刘向光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报告,鉴定结论是刘向光非法采出的铜矿石总量为568.55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总价值为5.76万元。

2008年6月,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对刘向光无证开采的矿产品予以没收,并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分析本案是一起无证采矿案件。

无证采矿的危害性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侵犯了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益;二是破坏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三是可能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果非法采矿不能得到有效查处,很容易产生矿霸,形成黑恶势力,影响当地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坚决打击!

本案中,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局在独立执法受阻的情况下,及时启动联合办案机制,借助公安机关的强制手段,达到打击非法采矿的效果,是在现有法制环境下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的新路子。案件调查中,及时提请权威机构对非法开采价值进行鉴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鉴定结论进行依法确认,体现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

刘向光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总价值达5.76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经责令停止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本案已涉嫌非法采矿罪,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关于“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