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电影完了!我应该通过什么部门?

1.送审影片类型:指各种形式和宽度的影片,包括:(1)故事片(包括舞台剧、话剧、艺术片);(2)纪录片;(3)科教片;(四)艺术电影(包括动画、木偶、剪报等。);(5)故事片;(6)其他影片。

二、送审影片需提交的实物和材料:(1)送审国产影片混合双膜需提交以下实物和材料:1,混合双膜;2.审核申请,包括:(1)影片名称、原创内容、内容概要、创作者;(2)被审计单位的初审意见;(三)送审单位所在地省级电影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3.影片完成,包括影片的长度、内容、对白、字幕、镜头数;4.改编作品原作者的版权授权复印件。

中外合拍片还应提交中国电影合拍片公司的审查意见、合拍片合同复印件和融资合同复印件。

(二)送审进口影片原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和实物:1,原件;2.审核申请,包括:(1)影片名称、语言、流派;(二)制造商的名称、国家或者地区;(三)编剧、导演、主要演员、摄影师及其他创作人员名单;(4)影片内容简介;(五)提交单位的初审意见。

(3)送审国产影片标准拷贝需提交以下实物和材料:1,标准拷贝;2、经电影审查委员会批准修改电影实施方案;3、拷贝制作单位签署的有资质的影片技术鉴定书。

(4)送审的进口影片译制拷贝应提交以下实物和材料:1,译制拷贝;2、经电影审查委员会批准修改电影实施方案。

三。审查程序(1)胶片的技术质量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审查。

(二)电影制作单位应当在电影制作完成后,报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办理电影临时进口手续后,应当报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提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审查费。

(三)国产影片(含合拍片)的审查分为混合式双片审查和标准拷贝审查。进口影片的审查分为原版拷贝审查和译制拷贝审查。

(四)电影审查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送审的混合双影片或者原件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通知送审单位。

(五)电影审查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的影片,送审单位应按要求提出修改实施方案,提交电影审查委员会批准。

(六)国产影片标准拷贝和进口影片翻译拷贝制作完成后,报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7)电影审查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标准副本或者翻译副本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应当发出审查令;经审查仍需修改的,由送审单位按照本规定修改后重新送审;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送审单位不予通过的理由。

(1)送审单位接到审批指令后,应提交以下材料和实物:1,国产影片标准拷贝(1);(2)三个大的1/2音频视频,画面清晰;(3)将收据的标准副本发送至中国电影资料馆。

2.进口电影(1)三盘大型1/2录像带,声音和画面清晰;(二)中外双方签署的电影发行合同复印件。

3.实物、资料齐备后,发放电影公映许可证。

(二)电影制片单位或者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对电影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电影审查委员会申请审查。

电影审查委员会应当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和电影审查委员会。

复审合格者,发给该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根据1997+10月16的广播电影电视部22号令)1。2 .经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向广电总局电影局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拍摄电影;2.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4号字体,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重要涉外、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等方面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或(1)向有关省级主管部门或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剧本审查意见;(2)提交中央和国家主管机关对所属电影制作单位提交的剧(梗概)的审查意见。

3.营业执照复印件;4.营业执照原件(核实后立即交回);5.公司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6.编剧允许公司使用其作品的委托书。

三、决定是否同意项目的期限为受理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但当剧本需要另请专家或送相关部门审查时,项目时间会延长。

附:电影制作许可证申请书(单片)电影数字节目制作主要设备清单1。外国投资电影院的条件:

(a)不允许外国拥有的电影院。

(二)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当地文化设施布局和规划;

2、注册资本不低于654.38+00万元人民币;

3.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

4.中外合资、合作影院不得冠以境外影视(媒体)、影院名称;

5.对于中外合资电影院,中方投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低于565,438+0%;中外合作的电动影院,合资企业的中方应具有经营主导权;

6.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7.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一)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项目申请书;

(二)合营企业中方法人资格证明、电影院土地使用权相关材料、银行资信证明;

(3)合营外方的资格证明材料、银行资信证明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六)法律、法规和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

(一)合营企业中方应向当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所在地省级外经贸部门在征得省级电影行政部门意见后,将审批意见报外经贸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征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文化部的意见后,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并为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颁发批准证书。

(三)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在收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四)外商投资电影院完成建设和改造任务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向省级人民政府电影管理行政部门申请《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根据2000年10月2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化部令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