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财政部对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附属事业单位比照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的请示》的批复,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的实际情况,参照《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的宾馆招待所(以下简称宾馆招待所)。包括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饭店、酒店、休(疗)养院、度假村、餐馆、歌舞厅等。第三条 宾馆招待所的财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并接受财务主管部门、工商、物价、财税、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宾馆招待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提高经济效益,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第五条 宾馆招待所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做好财务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第六条 宾馆招待所应按规定建立资本金制度。第七条 宾馆招待所可以建立坏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在年度终了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0.3%-0.5%计提,计入管理费用。

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宾馆招待所发生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当年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计入管理费用;少于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冲减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宾馆招待所,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第八条 存货的计价。宾馆招待所的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商品等。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原材料、燃料、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按原始进价加由宾馆招待所可直接认定的运杂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根据宾馆招待所的经营特点,购入的燃料、物料用品等多为自用,且往往是一次大批同种存货,对这类存货,其购入成本应包括买价和直接发生的运杂费等费用;对于一次购买多种存货的,发生的运杂费等往往不好直接认定到某种存货中,这种情况下可作为营业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运杂费指除商品以外的存货入库前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管费、途中保险费、运输途中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及折旧、修理等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第十条 成本和费用。

一、营业成本。宾馆招待所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计入营业成本,包括:

1、宾馆招待所直接耗用的原材料、调料、配料、辅料、燃料等直接材料,包括宾馆招待所餐饮部和餐馆耗用的食品、饮料的原材料、调料、配料成本;餐馆、浴池耗用的燃料成本;宾馆招待所洗衣房、洗染店、耗用的原材料、辅料成本。

2、进价成本。分为国内购进商品进价成本和国外购进商品进价成本。

国内购进商品进价成本是指购进商品原价。

国外购进商品进价成本是指进口商品在购进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

(1)进价

(2)进口税金

(3)购进外汇价差

(4)支付委托外贸部门代理进口的手续费。

3、其他成本,指宾馆招待所出售无形资产、存货(不包括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营业费用。是指各营业部门在经营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管费、保险费、燃料费、水电费、广告宣传费、邮电费、差旅费、洗涤费、清洁卫生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物料消耗、经营人员的工资(含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工作餐费、服装费以及其他营业费用。有关项目内容如下:

1、运输费,指不能直接认定的购入存货发生的运输费用。内部不独立核算的车队发生的燃料费、养路费等,也计入运输费。

2、保险费,指向保险公司投保所支付的财产保险费用。

3、燃料费,指餐饮部门耗用的燃料费用。

4、水电费,指营业部门耗用的水费、电费。

5、广播宣传费,指单位进行广告宣传而支付的广告费用和宣传费用。

6、差旅费,指营业部门人员出差的差旅费。

7、洗涤费,指营业部门发生的洗涤费用。

8、低值易耗品摊销,指营业部门领用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用。

9、物料消耗,指营业部门领用物料用品而发生的费用。

10、工作餐费,指按规定为职工提供工作餐而支付的费用。

11、服装费,指按规定为职工制作工作服装而发生的费用。

三、管理费用。是指宾馆招待所为组织和管理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由宾馆、招待所统一负担的费用,包括管理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董事会费、外事费、租赁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税金、燃料费、水电费、折旧费、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开办费摊销、交际应酬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和毁损、职工住房管理费、事业管理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有关项目内容如下:

1、管理经费,指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作餐费、服装费、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物料消耗以及其他行政经费。

2、劳动保险费,指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的单位按规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

3、待业保险费,指宾馆招待所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4、董事会费,指宾馆招待所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5、租赁费,指租赁办公用房、营业用房、低值易耗品等的租赁费用。

6、咨询费,指宾馆招待所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7、审计费,指宾馆招待所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8、诉讼费,指宾馆招待所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9、排污费,指宾馆招待所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10、税金,指宾馆招待所按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11、土地使用费,指宾馆招待所使用土地而支付的费用。

12、土地损失补偿费,指宾馆招待所在经营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费用。

13、技术转让费,指宾馆招待所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14、低值易耗品摊销,指除营业部门外的其他部门领用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用。

15、交际应酬费,指在业务交往过程中开支的业务招待费用。

16、折旧费,指全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

17、修理费,指单位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发生的修理费用。

18、职工住房管理费,指职工宿舍发生的住房后期管理费。

19、事业管理费,指按规定支付给管理部门的费用。事业管理费按营业收入的1-2%计提。

四、财务费用。是指宾馆招待所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加息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

五、宾馆招待所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按全年营业收入额的1-2%控制使用,据实列支。

六、宾馆招待所列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分别按下列比例提取:

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单位参加职工医药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不包括职工福利设施的支出。

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

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

七、宾馆招待所的下列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1、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发生的支出;

2、对外投资支出和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3、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支付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款,以及赞助、捐赠支出;

5、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开支。

八、宾馆招待所成本费用核算必须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严格区分本期成本费用与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