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根据党章,中国***产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产党。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重大意义: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享有最高决策权和监督权,在党内拥有最大的权力;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制度形成和完善是党不断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对我们党的建设和发展,有标志杆和推进器的双重作用,在党的事业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定党之大计,议国之大策,研究和解决党所面临的重大问题,推动了党的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进步。
中国***产党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发展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是党的历史的重要节点。承载着举旗定向、谋篇布局、凝聚力量的重大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