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主题规划;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管理体制改革。
(二)研究起草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广播电影电视管理法规和事业发展规划;监督管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和视听节目;负责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和内容审核。
(三)组织推进广播影视领域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影视重大项目,助力老少边穷地区广播影视建设发展,指导监督广播影视关键基础设施建设。
(四)制定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和协调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管理国家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五)审批县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设立和注销;组织对广播电视播出的电影、电视剧等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进行审查;发放和吊销电影制作、公映和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
(六)管理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工作,制定相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应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开发和应用;研究广播影视经济政策,推进广播影视领域体制改革。
(七)根据国家的总体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具体规划和管理广播电视专网;制定广播电视专网具体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指导分级建设和发展,保障广播电视节目安全播出;受信息产业部委托,信息产业部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规划,分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参与国家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八)领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三套”),协调和检查其重大宣传报道,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节目传播覆盖面。
(九)研究制定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管理和指导对外及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省的广播影视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