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伟思的庭审现场

2014年2月26日,公诉方指控周伟思在2004年至2012年间,作为南联社区居委会主任、南联社区工作站副站长、常务副站长,在协助政府推动南联小学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及市政工程拆迁谈判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天基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并向叶平东索要好处费***计2400万元。

公诉人说,2011年9月,天基公司将南联小学片区旧改项目转让给远洋地产有限公司,获利20多亿元。周伟思与范胜命***同商量决定由范胜命出面向叶平东索要好处费。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叶平东送给周伟思、范胜命***计4500万元。其中,周伟思收受2000万元,范胜命收受2500万元。面对大笔资金,地下钱庄、现金支票成为受贿主要手段。公诉方提供的证据显示,周伟思收取的2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是叶平东从其香港上海商业银行个人账户通过地下钱庄转款至范胜命的账户,由范胜命替周伟思购买基金;另一笔是叶平东将三张面值417万元的港币现金支票(合计人民币1000万元)送到周伟思家中;范胜命收受2500万元,由叶平东分三次从其香港上海商业银行个人账户通过地下钱庄转款至其账户。

公诉方认为,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范胜命系受贿罪的***犯。周伟思承认:“叶平东到我办公室跟我说给我500万元够不够,我说听说你买了20多个亿吧,才给我500万肯定不够。他问我要多少,我说最少也得2000万,他马上答应了。

”此外,公诉方指控周伟思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天基公司于2011年6月在深惠路段70-120米拆迁范围内拆迁四栋物业以及2011年9月用诉讼方式清走租户,以此收取叶平东给的好处费400万元。――500万元只是“一般数目”令人惊讶的是,周伟思由于受贿太繁密,对于一笔500万元的赃款根本记不清了:公诉方认定周伟思2004年利用南联社区居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促使叶氏电气(深圳)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天基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在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况下,获得了南联小学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的开发权。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平东拿出500万港元作为好处费,通过两人的介绍人范胜命交给周伟思。范胜命将这笔钱兑换成人民币530.5万元,自己留下30.5万元,送给周伟思500万元。

对此,周伟思称,记不清自己有没有收过这笔钱了,因为2004年时,500万元对他来说并不是大数目,只是“一般的数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