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省被要求废止超生即辞退广东表态怎么样?

广东计生条已经废止超生即辞退。

广东超生罚款最多降低三倍,取消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五年不得招录惩罚规定……近日闭幕的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决定对比原条例有多处重大修改。

删去不宜继续施行的严控措施和处罚规定

对比原条例,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删除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修改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此外,新条例第四十条还删除了“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

五年内不得选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它福利。”

而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删除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

修改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评选先进、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予以否决”。

扩展资料

多省修改《计生条例》,废止“超生即辞退”

随着2018年11月底辽宁、云南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对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7年点名的广东、云南、江西、海南、福建、辽宁、贵州等省均已修改了当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废止了“超生即辞退”法规。

据《辽宁日报》2018年12月6日报道,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修改之前,《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原文为:“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产假期间停发奖金,取消福利待遇;(二)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者级别,不得享受奖励工资;(三)五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依法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除按前款规定执行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继辽宁之后,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也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超生即辞退”相关条款作出修改。

至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7年点名的广东、云南、江西、海南、福建、辽宁、贵州等省均已对当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法规作出了修改。

参考资料:

浙江省网上税务局-报道多省修改《计生条例》,废止“超生即辞退

参考资料:

今日惠州网-广东计生条例修改:罚款降低 “超生即辞退”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