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尸体检验解剖需要家属同意吗?
刑事诉讼中,尸体检验解剖不需要家属同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因此,根据这一规定,只要公安机关认为死因不明,就有权力决定解剖,不需要征得家属同意。家属不同意解剖,公安机关照样可以进行解剖。这样规定的理由是:1.检验尸体必须及时进行,以防止尸体上的痕迹因尸体变化和腐烂而消失。2.死因不明,就不能排除亲属谋杀的可能。
通知家属到场,是公安机关的义务。家属是否到场,是家属的权利。家属是否到场不影响尸体解剖的进行。
扩展资料:
案例:
在大梅沙水域身亡的北大深圳医院医生梁振涛,1月20日将进行尸检。此前,家属曾要求尸检在场被海事公安驳回,19日深圳海事局发布消息,允许死者家属及其聘请的律师到场见证,此次尸检由海事公安委托的第三方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来做。
1月19日,深圳海事局再次就泳客梁振涛大梅沙水域身亡一事发布消息。据介绍,19日上午,海事公安向遇难者家属再次送达了《解剖尸体通知书》,家属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字确认。海事公安委托的第三方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于今日进行法医鉴定(尸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
海事公安决定:
一、聘请2010年被中央政法委遴选为全国十大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之一的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具备司法鉴定人资质的人员,进行尸体解剖检验;
二、对尸体解剖全程录音、录像;三、允许死者家属及其聘请的律师到场见证;四、邀请在司法鉴定领域有专业知识并与案情无关的第三方到场见证。
此外,对于死者家属提出的“死者单位派代表一名全程见证尸体检验”要求,鉴于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海事公安不予同意。
人民网-北大医院医生冬泳殒命续:海事公安同意尸检家属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