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世老人留下的房保姆可以继承吗?
近期也出现过这种老人去世,保姆要求继承房子的,但是最后被驳回了。所以能不能继承,要看多方面的原因的。下面我们看看下面这个例子:
广州一位86岁高龄的离休干部去世后,遗留下了越秀区东湖的两套房产,三年后保姆手持3份“手书遗嘱”要求继承三房一厅。日前,广州中院对这起遗嘱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老人在当时有痴呆表现,不具备书写能力,或具有抄写能力,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这些遗嘱的行为无效,驳回了保姆的全部诉求。
保姆手持三份遗嘱要分一套房
法院经查发现,李姨持有的3份遗嘱内容一致,都是:“我有房子130平方米,东边是三房一厅,大约69平方米,西边是二房一厅大约是61平方米,二房一厅给女儿。把我住的三房一厅遗赠送给保姆李姨,她照顾我终生,作为回报,任何人不得与保姆李姨争夺。陆×× 2008年5月12日”。
不过,第一张遗嘱上李姨的名字有修改,第二张遗嘱“约61平方米”属于添加笔迹。
老人之女:父亲患老年痴呆
根据陆老伯原单位出具的《陆××精神状况事实说明》,证明陆老伯在2008年5月16日入院后状况。2014年,阿英又申请了医学鉴定,结论为陆老伯在2008年5月12日签署遗嘱之前已经被鉴定为患有阿尔茨海默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李姨不同意该鉴定结论。
结果:老人无书写遗嘱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一审认定陆老伯于2008年5月12日签署遗嘱的行为无效,驳回李姨的全部诉讼请求。李姨不服上诉,日前广州中院终审判决,认为李姨无任何相反证据即要求推翻病例等鉴定材料的效力。此外MMSE测试量表显示,陆老伯无法自主书写完整句子,但同时显示其具有抄写能力,故陆老伯实际书写了涉案遗嘱的情况与该量表测试结果并不冲突,亦无法排除该遗嘱系陆老伯抄写的合理怀疑。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这起官司所需的一审和二审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5.6万余元,李姨被判承担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