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升社会文明水平,促进张家界国内外知名旅游景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文明旅游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三条推进文明行为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原则,充分发挥公民的主体作用,形成* * *建设、* *治理、* *享受的长效机制。第四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文明办)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的相关制度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工作;

(三)监督检查文明行为宣传的实施情况;

(四)监督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理有关建议和投诉;

(五)定期评估和报告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六)其他促进文明行为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职责,积极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积极开展文明行为宣传。第六条倡导文明行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宣传。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医务工作者和公众人物应当在倡导文明行为中发挥模范作用。第二章文明公民行为规范第一节基本文明行为规范第七条公民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爱护国旗、国徽,尊重国歌。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祭奠、祭祀、参观时,应当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自觉维护庄严肃穆的气氛。第八条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自觉排队等候服务,文明使用电梯、自动扶梯和楼梯;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应当文明候车,先下车后上车,为老、弱、病、残、孕、幼和带婴儿的乘客让座,不得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抢占座位、妨碍他人乘车,不得在车内喧哗、打架斗殴;

(3)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剧院等公共场所保持安静。,有意识的把手机调成静音状态,轻声接电话。第九条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准则:

(一)不随地吐痰、吐槟榔渣、吐口香糖和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瓶(罐)、包装物等废弃物,不乱扔垃圾和倾倒污水,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二)不得在禁止区域露天烧烤或者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三)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得采摘花果、攀爬树木或损坏绿地;

(四)使用公共厕所后,应当立即冲水,保持卫生整洁,不占用残疾人专用厕所;

(五)开展远足、野营、垂钓等户外活动。,自行清理垃圾和废弃物,不得污染或破坏环境。第十条公民应当遵守公共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按照规定的车道行驶,不违法按喇叭和使用灯光,通过交叉路口和有水路段要减速行驶,通过人行横道要礼让行人;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

(三)旅游客车、公共汽车、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文明驾驶,确保安全,不吸烟、不吃槟榔,不拨打或者接听手持电话,不看电视,不甩客、欺客、拒载;

(四)行人通过机动车道或者路口,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按照交通信号、标志通行,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在道路上乘坐平板车、平衡车;

(5)爱护* * *自行车、* * *汽车等互联网租赁车辆,使用后有序停放,不得随意丢弃或故意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