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问题 我们单位欠发我们半年的工资,我想问一下九月一号以后如果补发前半年的工资,

补发前半年的工资按老税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