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虎门港同舟石化码头有限公司的港航情况

3.1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

靠泊本码头的所有船舶均应遵守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和国广州海事局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可参见《广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用户指南》(修订)。

3.2进港指南

1)、需引航的船舶

(1)、由香港以外的其他港口驶往本港的需引航船舶,应当从外海驶至21º47´45″N、113º49´32″E处转向013º,经佳蓬列岛蚊尾洲灯塔与大万山岛之间的水道,驶至竹洲东面22º00´00″N、113º52´34″E处转向334º,经竹洲与溢洲列岛之间的水道,驶至蜘蛛列岛西面22º05´36″N、113º49´36″E处转向319º直驶桂山锚地或珠江口大型船舶引航锚地等候引航员。

(2)、由香港驶往本港的需引航船舶,沿博寮西水道驶至榕树头西北面转向南下,进入桂山锚地或珠江口大型船舶引航锚地等候引航员。

2)、其它船舶

其它靠泊本码头的船舶经出海航道,在63号灯浮标处转进港航道,直靠码头。

3.3船舶引航

1)、本码头拟采用“二次引航”方案。即:从桂山锚地到二虎锚地,由广州引航负责;从二虎锚地到码头,由东莞引航负责。引航申请由船舶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港48小时前向广州、东莞引航机构书面提出。

2)、所有外籍船舶强制引航。

3)、所有化工品船舶,首次抵港需强制东莞引航。

4)、所有化工品船舶或其船长,两个月内没有到过本港的,也需强制东莞引航。

5)、载重吨大于3000吨或船长大于80米的中国籍船舶需考虑申请东莞引航或港作拖轮助靠和助离。

6)、其他船舶视靠泊时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用引航或港作拖轮。

7)、遵守本港的其它引航规章制度。

3.4港作拖轮

本码头拥有足够的港作拖轮协助船舶靠离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还拥有设施先进的消托两用船和专业的消防救援船,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有效的救助。拖轮统一由“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管理。港作拖轮的使用执行《东莞市引航站安全引航拖轮使用规定》。

3.5防污规定

1)、当地海事局规定,所有化工品船舶在进行任何化学品的装卸作业时均需布设围油栏。围油栏管理统一由 “东莞市金锚港口服务有限公司”负责。

2)、本码头配有污水回收的设施。按《MARPOL73/78》附则Ⅱ规定,属X类的化学品卸货结束,必须在码头进行洗舱作业,并将洗舱水有效回收。

3.6其它规定

1)、本码头不允许以“船靠船”的方式进行过驳作业。

2)、按规定,当风力达到6级,船舶应停止装卸货作业;当风力达到7级,应拆掉连接管线,准备离泊;当风力达到8级,船舶必须离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