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板子的惩罚标准

古代刑罚挨板子叫“廷杖”,廷杖的数目没有明确规定,最高可至一百下。

廷杖,即是在朝廷上行杖打人,是对朝中的官吏实行的一种惩罚,最早始于东汉明帝,《后汉纪》曰:明帝时,政事严峻,故卿皆鞭杖”。(《太平御览》卷605·刑法部·16杖条),明朝时成为一种制度。

明代往往由厂卫行之。成化以前,凡廷杖者王去衣,用厚绵底衣,重毰迭帊,示辱而已,然犹卧床数月,而后得愈。正德初年,逆瑾(刘瑾)用事,恶廷臣,始去衣,遂有杖死者。

廷杖一般是由栗木制成,击人的一端削成槌状,且包有铁皮,铁皮上还有倒勾,一棒击下去,行刑人再顺势一扯,尖利的倒勾就会把受刑人身上连皮带肉撕下一大块来。

如果行刑人不手下留情,不用说六十下,就是三十下,受刑人的皮肉连击连抓,就会被撕得一片稀烂。

不少受刑官员,就死在廷杖之下。即便不死,十之八九的人,也会落下终身残废。廷杖最高的数目是一百,但这已无实际意义,打到七八十下,人已死了。廷杖一百的人,极少有存活的记录。

明代廷杖的制度属性

廷杖被认为是明代特有的皇权凌驾于国家法制之上的恶劣刑罚,它是天子的震怒,属偶然或突发事件,故并无制度可言,但事实并非如此。

从实际执行和管理程序看,廷杖具有制度的基本属性和规定性,包括制度运行的主体以及组织程序、运行过程等都有比较清晰的规定。

明代的官员也一直努力把廷杖纳入国家司法体系中,使国家制度之外的皇帝“私法”转化为国家制度之内的“公法”。只不过,在皇权高度集权的时代,制度只能屈服于皇权之下,这既是廷杖制度的属性,也是古代司法制度的特点。

以上内容参考:知网-制度内外:明代廷杖的制度属性试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