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司法厅的机构职能
(一)研究拟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厅党委会议的安排及厅机关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公文办理、政务信息、调查研究、档案管理、机要保密、统计、文印、史志、电子政务和网站管理工作;负责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实施和重要批示落实的督办工作;负责信访工作;负责厅机关接待、外事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协助厅领导处理、协调日常事务工作。 (二)负责全省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工作;指导全省各地、各部门、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负责对外法制宣传工作;承担省委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研究拟定和组织贯彻实施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律师管理工作的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负责律师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和其它登记工作;负责律师执业证的审查颁发和律师年度注册、律师事务所年检工作;负责律师资格档案管理和流动调转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机构的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各市、行署、系统司法局律管部门依法对律师机构和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协助厅领导加强对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对律师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事件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和呈报;负责初审、上报涉外律师机构设立事项。 (四)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公证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有关公证工作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编制全省公证机构设置布局规划,审批公证机构的设立和变更,核定公证机构名称和执业区域,颁发、换发、收缴、注销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编制全省公证员配备方案,核定公证员配备数额,审核公证员任职、变更执业申请,颁发、换发、收缴、注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指导公证协会审批公证机构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业务的开办资格;依法对全省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受理公证员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方面的投诉和举报案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五)研究拟定全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年度计划;负责全省县(区)司法局的管理与指导工作;负责全省乡镇(街道)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管理与指导工作;负责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与指导工作;负责全省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的管理与指导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指导工作;配合协助省法院做好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立法可行性调研,受省人大和省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负责对以省厅名义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备案;负责组织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法制政策理论研究;负责组织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综合与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工作;负责受理行政复议、行政(刑事)赔偿案件,指导下级机关的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刑事)赔偿,承办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应诉活动;负责全省仲裁委员会管理工作和省仲裁员协会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厅机关及厅直单位行政、业务经费及经费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厅直单位预算外资金,省直监狱、劳教单位专项业务经费,基本建设投资预算;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国有固定资产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全省监狱劳教单位枪支、弹药、器械等专业物品的计划、调拨、发放、保管及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警用及专业用车的调拨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的服装计划、调拨和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车辆管理及后勤行政服务、安全保卫、干部职工生活福利工作;协调厅办公楼物业管理工作;配合办公室做好接待工作。 (八)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及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负责管理罪犯、劳教人员保(所)外就医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负责司法鉴定人协会日常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负责省直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厅管干部考核、后备干部管理和应报司法厅备案干部任职审查工作;负责厅机关公务员及直属单位干部考核管理、人事调配、人事档案管理、劳动工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省直司法行政系统机构编制、处级职数管理、职称评审工作;负责面向社会考试录用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衔评授、警衔晋升、警衔培训、警容风纪管理和警务纠察工作;负责市、行署司法局领导班子协管工作;负责省直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检查和干部监督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统计和干部培训工作。 (十)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和离岗休养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好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负责“老干部之家”和老干部党支部建设,开展有益于老干部身心健康的活动;协调省直司法行政系统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编制、申报并协调落实老干部经费预算。 (十一)贯彻执行省直机关工委和厅党委的工作部署,加强省直司法行政系统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警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系统立功创模、统战、文明单位建设工作;负责省级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创建指导验收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全系统政治理论学习计划的安排和检查督导工作。 (十二)研究制定厅党委党支部学习计划、学习制度,开展各类教育活动,为党委开好民主生活会做好准备工作;加强厅机关纪律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机关建设水平;协助厅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部门对机关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负责厅直属机关工会、***青团、妇联和统战工作;负责厅机关党务日常工作。 (十三)协助厅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检查和处理厅党委管理权限内的党组织、党员干警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按照党章和有关法规作出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协助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完成上级领导批办的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协助厅党委开展纠正队伍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对党员干警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政纪教育;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同级和下级党委及其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党的干部政策、遵守党纪政纪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协助厅党委和厅政治部考察管理厅机关、厅直单位和省直监狱劳教单位的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并提出任免意见或建议。检查全省司法行政单位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定、命令中存在的问题;受理对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省厅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受理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省厅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做好司法行政系统审计监督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四)负责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指导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工作;负责全省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及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实体的管理与指导工作。 (十五)研究制定我省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工作规划、实施方案;管理、指导、监督省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考务工作;向全省发布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信息;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登记和电子检索、备案管理;对全省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考后实习培训工作进行统一规划、组织、协调;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除干部培训外的业务培训的规划、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协调指导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和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业务工作;负责组织系统内成人学历教育工作。 (十六)监督和指导监狱、劳教系统贯彻落实监狱、劳教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监狱、劳教系统有关发展、调整重大方针、政策的调研工作,为厅领导决策提供相关依据;协调、处置监狱、劳教系统的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