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法官的职责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大法官在总统被弹劾过程中主持参议院。***有两位大法官使用过此项权利,分别是1868年安德鲁·约翰逊弹劾案中的萨蒙·P·蔡斯和1999年比尔·克林顿弹劾案中的威廉·哈布斯·伦奎斯特。同时,根据《美国宪法第二十五修正案》 ,副总统担任代理总统,因此大法官在副总统弹劾过程中同样主持参议院。但是,迄今为止,还未有副总统被弹劾过。
大法官被认为是最有资历的法官。因此,他总是在各种案件讨论或投票会议中任主席、首先发言并对整个讨论产生重要影响。
此外,大法官还主持美国总统就职仪式,虽然这一传统已超出了美国宪法对大法官的职责规定。
大法官是美国最高法院的掌权人 担任史密森学会会长
担任美国司法学会(JudicialConferenceoftheUnitedStates)会长、美国联邦法院行政长官
指定美国外国情报监督法院(UnitedStatesForeignIntelligenceSurveillanceCourt)成员
指定跨地区诉讼司法陪审员(JudicialPanelonMultidistrictLitigation)
美国大法官-大法官的角色
美国大法官并不是令人垂涎的角色。美国总统和国会一开始并没有把联邦法院放在眼里。自从马歇尔法官争取到司法审查权之后,美国联邦法院才逐渐被人们重视。但是,作为美国最高司法机关,联邦法院并非总是风平浪静,每一次法官宣誓就职,都会改变美国的政治生态。近些年来,历届美国总统都希望通过任命大法官,体现自己的执政理念,贯彻自己的政治主张。 美国大法官具有三大职能:
首先,通过审理有争议的案件,解释美国国会制定的法律,创制新的规则。近些年,美国大法官在程序规则的创建方面作出了许多贡献,但是对实体问题却表现出了保守倾向。换句话说,除非在程序问题上作出重大的变革,否则,大法官倾向于维持其他法院的判决。大法官通过逻辑清晰的判决,逐渐确立了“程序至上”的司法观念,防止公权力机关滥用自己的权力,损害公众的利益。
其次,美国大法官具有协调美国行政与国会关系的功能。从历史上来看,美国联邦法院从不参与国会政治纷争,不参与总统的政治决策。但是,通过具体的案件,美国大法官巧妙地平衡立法权与行政权,通过司法审查,防止立法机关权力被滥用,通过司法审判,防止行政机关超越宪法上的权限,危害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即使在总统选举这个大是大非的问题上,美国联邦法院也不轻易表态,它通过程序上的审查,将政治纷争和选举中的具体法律问题巧妙隔离开来,从而为美国建立和谐社会打下了良好的法制基础。
最后,美国大法官扮演着美国宪法看护人的角色。自从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以来,美国联邦法院始终把关注的重点放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及其修正案上。凡是违反宪法及其修正案的法律,联邦法院的大法官都可以宣布无效。当然,由于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表达过于概括,有些词语过于模糊,所以,在解释宪法的过程中难免会掺杂进大法官的个人判断。正是在案件判决的细微之处,体现了不同法官的政治立场,影响美国法律走向。
人们能够阅读和理解美国的宪法条文,但却未必能够理解美国大法官判决书中所体现的美国宪法精神。美国联邦法院的大法官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不断地解释着美国宪法,指引着美国社会前进的方向。尽管有些判决充满争议,但谁也不能否认,有了美国联邦法院这条宪法的看门狗,美国的宪政传统不会被遗弃,美国不会出现真正的独裁政权。
或许美国的开国元勋并没有赋予美国大法官如此多的职能,但是,美国历任大法官通过自己辛勤的劳动,换来了今天的尊荣。他们有资格对美国的政治体制作出具有权威性的判断,他们有能力解决美国多元化社会中价值观念碰撞所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美国联邦法院的大法官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捍卫了法律的尊严。
最高法院的工作量
最高法院备案的案件总数由2004年的7496件增加到2005年的8521件,增长了13.7%。法院在册的贫困救助案件由2004年的5755件上升到2005年的6846件,增长了19%。登记的付费案件由2004年的1741件降至2005年的1671件,减少了4%。在2005期间,听审87个案件,处理的82个案件中69个签署了意见,相比在2004年听审87个案件,处理的85个案件中,74个签署意见。2005年没有案件在2006年再次听审。
薪水问题
(选自《美国最高法院2006年度年终报告》约翰·罗伯茨(大法官) ) 这是我在法院的第二个年度报告,并且我只打算讨论一个问题,以尽可能引起较多的人关注。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且长久被忽视,现已到了宪政危机的时刻,在消蚀着联邦法院的力量和独立性。
我所说的问题是未能提高法官的待遇。通常情况下,放下年度报告,就可以去参加球赛,但我却长时间地沉浸在最高法院行政办公室准备的三张颇有启迪作用的图表。第一张显示,1969年,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的薪水比顶尖法学院院长的薪水高21%,比高级法学教授高43%。
今天,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的薪水实际上少于——大约相当于一半——顶尖法学院院长和教授的薪水(我们更不要说和执业律师相比了。在一些城市,刚从法学院毕业没有经验的律师——他们期望有朝一日成为执业律师之前,就比联邦地区法官赚得多)。
第二张图表显示了联邦法官的的生活境况根本不能和法律职业的人员相比,甚至还低于普通工人。自1969年以来,根据通货膨胀所作的调整,美国工人的平均工资实际上上升了17.8%,而联邦法官的工资下降了23.9%,导致41.7%的缺口。
一些人可能会想:那么为什么还有律师愿意做法官呢?一个重要的变化是联邦法官多来自初审法院。在艾森豪威尔政府时期,大约65%联邦法官来自执业律师,35%来自公众部门。今天,数字大致相反——大约60%来自公众部门,不到40%来自执业律师。当法官不再主要从最好的执业律师中选拔时,联邦司法的性质就发生了改变。
司法品质对美国人民和政府有着深远的影响。法院经费的意外受措,不可避免要影响到一些拥有优秀品质的人接受联邦法官作为终身职位。我们的法官如果不是(1)富有得可以不顾司法薪水,或者(2)把法官的薪水仅作为多予的待遇,将不能很好地履行其宪法赋予的责任。当然,我没有说错,有许多优秀的法官就属于这两类人。但越来越多的法官来自这两类人的话,我们将很难再依靠他们来捍卫整个国家的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