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神执法的由来
2011年6月16日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城管执法大队对占道夜市排档进行整治,他们使用了一种“眼神整治法”让人们耳目一新:“要让行政相对人的脸上不见血,身上不见伤,周围不见人。”这是人们讨论城管应该如何执法时,要求城管执法人员必须做到的事儿,人们太痛恨“棍棒执法”了。“老板,你这样出店占道经营违反了市容管理规定,请你配合一下,把桌子收到店里去吧。”
“进去哪有生意做?”
劝说、宣传无效。只见50名执法队员围站成一圈,双手背在身后,沉默地注视着食客和坐在一旁的老板。如此“对峙”了27分钟后,两桌食客吃得不是滋味,草草结账离去,老板与另两桌食客又“坚持”了片刻,最终悻悻地收拾起桌椅搬进了店内。
据悉,同样的“沉默”战术被武汉城管广泛使用。
“这种执法方式肯定比强制没收摊贩东西文明得多,也是城管被逼无奈的表现,但是利用行政指导、采取强制措施的方式也不能忽视,否则城管行政执法的尊严就会受到影响。”
城管执法曾一度陷入“迷雾区”,因老百姓痛恨城管“棍棒式”的执法方式,舆论对城管的谴责声不绝于耳。国家行政学院应松年教授说,现在很多地方城市执法局的领导都在探索“柔性执法”,尽可能地把“执法”当成“服务”,武汉城管执法的这种方式也是一种探索。
城管执法还是应该以行政指导为主,在劝说不成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强制执行,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姜明安说,武汉城管整治的是摊贩占道,如果劝说教育不行,就应实施强制性的治安处罚,城管处罚的主要方式是警告和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既然国家赋予了城管执法的职能,城管也应有一点执法者的尊严。
城管执法是有法律授权的,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至于属于城管执法范围的卫生执法、工商执法、环境执法等,其执法主体和法律依据都没有改变,只不过通过城管执法局这样的单位,将其相对集中起来进行执法而已,任何一种执法行为均可在相应的部门法律法规中找到依据。
“在改进城管执法模式的过程中,最怕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姜明安强调,城管不是“野孩子”,该用行政强制措施时,还是要用,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遇到“赖皮”摊贩占道影响交通,在其不听劝说的情况下,就应给予行政处罚,维护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