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进天津人员最新规定
外省进天津人员最新规定
1.高风险区:7天内具有旅居史的人员,采取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于第1、2、3、5、7天进行核酸检测。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
2.中风险区:7天内具有旅居史的人员,采取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于第1、4、7天进行核酸检测。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3.低风险区、7日内非管控人员中报告新冠病毒感染者所在县(市、区、旗)、直辖市将所在县(市、区、旗)调整为所在乡镇(街道):7天内具有旅居史的人员,实施抵津前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核验制度,抵津后3天内完两次核酸检测(间隔满24小时),并做好健康监测。
4.重点疫情地区,即经专业机构研判,市防控指挥部批准同意,疫情发生地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形:疫情规模较大:出现广泛社区传播风险:存在外溢情形或较大外溢风险:原则上,7日内具有重点疫情地区所在街道(乡镇)旅居史人员,根据当地疫情形势及管控方式,采取与高风险区、中风险区相应的管理方式,或酌情采取“7天居家健康监测,于第1、3、7天进行核酸检测”的降级管控方式。必要时,管控范围调整至重点疫情地区所在县(市、区、旗)。
5.外地来(返)津人员:有来(返)津计划的人员,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天津健康码“绿码”,在完成报备的前提下有序进津。抵津后,上述风险区域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其他地区人员于抵津24小时内进行1次核酸检测。针对京津冀通勤人员,上述风险区域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其他地区查验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6.管控区域类别调整,管理方式相应调整,解除管理前进行1次核酸检测。7日内非管控人员中报告新冠病毒感染者所在县(市、区、旗),如始终未调整风险区且连续7日未在非管控人员中发现新增新冠病毒感染者,管理政策终止。
7.重点疫情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具有旅居史的人员,实施抵津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核验制度。抵津后24小时内进行1次核酸检测。中高风险区人员按照现行政策管理。自8月14日起,因疫情滞留海南人员(不含中高风险区人员),经海南省疫情防控指挥部核实符合返程标准者,实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含同住人员)3日,进行核酸“日检测”(单人单管),核酸检测阴性解除管理。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者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四川省成都市:具有旅居史的人员,实施抵津前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核验制度。7日内具有成都市青白江区、新津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峡市、崇州市(除中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抵津后实施健康监测3日,抵津24小时内进行1次核酸检测,抵津后3天内完两次核酸检测(间隔满24小时),同住人员同步检测。7日内具有上述地区以外(除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实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含同住人员)至离开重点疫情地区满7日,前3日及离开重点疫情地区满7日进行核酸检测(单人单管),核酸检测阴性解除管理。7日内具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西藏自治区全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米东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昌吉市、吉木萨尔县、阜康市、奇台县8月1日以来具有旅居史的人员,实施抵津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核验制度,抵津后实施健康监测3日,抵津24小时内进行1次核酸检测,抵津后3天内完两次核酸检测(间隔满24小时),同住人员同步检测。7日内具有旅居史的人员,离开重点疫情地区<3日,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至离开重点疫情地区满7日,第1、2、3、5、7日进行核酸检测(单人单管),同住人员实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3日(自纳入管理之日计算,具有旅居史人员解除管理可一同解除管理),进行核酸“日检测”,核酸检测阴性解除管理。7日内具有旅居史的人员,离开重点疫情地区≥3日,实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含同住人员)至离开重点疫情地区满7日,进行核酸“日检测”(单人单管),核酸检测阴性解除管理。
8.对入境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3天居家健康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