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鲁甸地震后,政府部门应该怎么做?
(1)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的基本要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充分借鉴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成功经验,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创新体制机制,把恢复重建与生态修复、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结合起来,把“输血”与“造血”结合起来,优先解决受灾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进行科学评估。
(2)基本原则。
参照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措施,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根据受灾地区属于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实际情况,中央财政将加大支持力度,争取灾后恢复重建的最大效益和最佳效果。
一是中央统筹,总量包干。根据灾害损失规模、灾后恢复重建需求、地方财力、捐赠资金等情况,,统筹现有各类财政资金用于灾后恢复重建,对地方政府实行包干,综合运用各种政策,使政策安排、资金投入和重建规划相互衔接、相互配合。
二是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重点支持重灾区居民住房、公共服务、地质灾害防治、基础设施和产业恢复重建,兼顾一般受灾地区城乡居民受损住房恢复重建。
第三,地方政府为主,各方支持。弘扬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把国家支援、社会救助、群众互助和生产自救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群众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市场和社会力量,努力形成灾后恢复重建的合力。
第四,精打细算,讲求实效。统筹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合理安排各类资金,创新体制机制和思维方式,把钱花在刀刃上,不搞超出国家条件和标准的建设,确保效益最大化。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使用各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理。
二、主要政策
(一)统筹安排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根据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标准,并考虑鲁甸灾区实际情况,中央财政安排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全部给予地方,由云南省统筹安排使用。财政部应制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云南省应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将财力集中用于灾后恢复重建。各类捐赠资金要统一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云南省要统筹安排灾后恢复重建。引导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组织认可或用捐赠资金承担重建计划内的项目。通过银行贷款、居民和企业自筹等方式筹集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2)税收政策。
1.减轻企业税负。
(1)受灾严重地区亏损严重的企业,灾后恢复重建当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灾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获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和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灾区农村信用社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灾区企业和单位或支援灾区重建的企业和单位,三年内不能满足国内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材料和设备,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2.减轻个人税收负担。对灾区个人接受的捐赠、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资金、参加抗震救灾一线人员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的标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3.支持基础设施、房屋和建筑物的恢复和重建。
(1)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的住房建设用地,转让时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
(二)因地震倒塌房屋的农民占用的耕地,在规定标准以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政府建设的安居房,对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产权转让文件、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受灾居民购买保障性住房免征契税;对因地震损坏的住宅房屋,应缴纳而未缴纳契税的,不征收契税。
(五)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灾损毁的房产和土地,在灾后恢复重建当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被批准免税的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可以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
4.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
(1)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捐赠本单位生产、加工或者采购的货物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对直接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捐赠财产(物品)的产权所有人书写的产权转让文书,免征印花税。
(四)新购置的专门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并能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抗震救灾证明的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特种车辆,予以退税。
5.促进就业。
(1)鼓励受灾地区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重灾区企业招用因地震失去工作的当地人,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按照实际从业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定额,依次抵扣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提高30%,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对严重受灾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个体户,以及因地震灾害遭受严重损失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中扣除。限额标准最高可达20%,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1.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免征后期移民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企业及相关经营者免征属于中央收入的民族电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云南省要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免重灾区属于地方收入的政府性基金。
2.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受灾严重地区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全部免征属于中央收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包括在灾区注册的法人机构和在灾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银行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包括在灾区注册的法人机构和在灾区的分支机构)均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包括在灾区注册的法人机构和在灾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证券市场监管费。水资源费由中央分成,三年内不上缴。云南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减免中央层面批准作为地方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省下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金融政策。
1.支持金融机构尽快全面恢复金融服务。加快基层金融网点修复,鼓励灾区金融机构适当减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补发、转账费用。
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
(1)引导金融机构切实加大系统内信贷资源调剂力度,优先支持灾区信贷需求。
(2)根据灾后恢复重建的实际需要,适时增加对受灾地区的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灾区金融机构发放的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在正常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基础上分别下调1个百分点;继续对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实施倾斜准备金政策,下调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
(3)对受灾地区诚实守信借款人灾前已发放但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类贷款,201,2015年7月36日前无催款、无罚息,不视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和措施实施贷款重组。
(四)加大对重点基础设施、特色优势产业、小微企业、“三农”和因灾失业人员的信贷支持。对灾区失业人员和吸纳受灾群众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
3.加强信用环境建设。
(1)加快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客户基础信息的整理核实工作;暂时无主客户的债权应当另立账户;依法确认和保护被害人账户内资金和金融资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加快保险理赔进度,提高理赔效率。
(2)对于符合当期核销条件的贷款,应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及时进行核销。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有效重组因灾产生的坏账,帮助企业和个人恢复生产和偿债能力。
(3)充分利用柜台、媒体等有效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强化还款意识,使受灾群众充分认识到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与重建补助的本质区别,积极引导受灾群众树立“谁贷款、谁还本、谁付息”的观念,增强贷款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观念。
4.实施住房重建优惠信贷服务政策。
(1)国家开发银行可将灾区城镇居民区重建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提供贷款支持。对灾区普通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利率方面给予优惠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农民收入状况和特点,提供灵活多样的贷款还款方式,减轻农民本金还款压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农民自建住房贷款。
(2)城市受灾地区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可适当下调,最低首付比例可为10%。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1个百分点。
5.充分发挥资本和保险市场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的功能。
(1)鼓励上市公司参与灾区重建,支持拟将募集资金投入灾区重建生产的企业融资申请。
(二)引导和指导相关保险机构加大保险资金对灾后恢复重建的投入。
(5)土地政策。
65438+需要占用国有土地,免土地出让收入。
2.对使用政府投资、社会捐赠和自筹资金为受灾居民建设非商品住宅用地,或者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建设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的,可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根据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工商企业经营性用地,使用政府收回后的原国有建设用地,按相应标准、用途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并予以公示;对按照规划需要异地重建的村庄,确需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划拨土地,搬迁村庄原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复垦为耕地或者由政府收回。
3.投资规模较大、对区域经济发展带动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并报云南省国土资源管理厅备案。
4.确保灾后恢复重建用地。
(1)优先核定受灾地区重建用地规模,科学合理安排用地布局,妥善解决原地重建、异地重建等不同类型用地需求。必要时,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耕地和基本农田布局可以适时调整,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灾后恢复重建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当在国家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可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提前安排,分类统计后上报,由国土资源部认定。
(2)重建用地报批时,无占补平衡指标的,以正式批准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审核意见或项目文件为依据,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相关部门备案,以占补平衡方式实施占补平衡。云南省将统筹土地复垦费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完成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占补平衡任务。
(三)对规划异地重建的村镇,废弃村镇具备复垦条件的,可进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挂钩指标可在全市范围内安排使用。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可优先使用或根据需要安排供地。
(4)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和社会保障工作。
5.根据灾区各类用地的特殊要求,减少审批环节,简化申报材料,调整审批程序,确保依法依规及时高效用地。
6.支持灾区开展土地整治,统筹安排受灾土地整理复垦。各地可统筹使用中央划拨新增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留成新增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资金,集中用于受灾耕地复垦。
7.在做好生态安全评估的基础上,可以先行使用林地,在国家规定的灾后恢复重建结束后六个月内办理手续。所需林地配额不计入“十二五”期间。灾后恢复重建民生项目、农林生产设施项目等。,免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6)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政策。
1.加大就业援助力度。
(1)对云南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优先安排灾区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就业。
(2)将当地就业困难人员正在参加的与抗震救灾相关的岗位,按规定纳入现有和新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认定范围,时限为3个月。对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三)受灾地区企业在重建中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五)对因地震灾害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
(6)云南省人民政府在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采取适当措施降低受灾地区企业失业保险费率。
(七)按照规定,对在灾区从事个体经营的相关人员,三年内免收管理、登记、证照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灾区企业在恢复生产、道路和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受灾群众就业。云南省各级政府要组织引导受灾群众参与以工代赈和生产自救活动。
(九)对长期在外务工、转岗的灾区劳动者给予政策支持和补贴。东部沿海地区各类企业(单位)按照受灾地区职工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所需资金从东部沿海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对转移就业的劳动者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所需资金从受灾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以上两项政策审批截止时间为2015年底。
(10)灾区实施就业援助所需相关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拨付,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支持。
(11)灾区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因灾停产、倒闭期间,对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至企业恢复生产当月结束,最长不超过18个月;受灾企业在复产期间开展职工培训的,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12)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灾区失业人员,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
2.保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1)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在核实伤亡人数、伤残等级和具体待遇标准的基础上,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
(2)职工所在企业(单位)负责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支付工伤待遇。企业(单位)无力支付或已不存在,符合救助条件的,可通过相关社会捐赠和社会救助制度予以救助。
3.保障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1)对受灾严重、停产的企业,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灾不能恢复生产、经法院或有关部门宣告关闭的破产企业所欠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用破产财产清偿债务,不足部分按规定报批后核销。
(2)加大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灾区的调剂力度,确保灾区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3)支持灾区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参保居民因受灾造成缴费困难的,由本人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缓缴。
4.保障医保待遇支付。
(1)抓紧恢复受灾地区各项医疗保障制度运行,妥善解决受灾群众就医问题。
(2)伤员紧急救治完成后,受灾群众的医疗费用原则上通过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解决。
(3)今年可在疫区实施过渡性医疗卫生措施,为受灾群众免费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常见病治疗、传染病防治和卫生防疫。
(4)2014至2015,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灾区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予以帮助。
5.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向受灾地区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纳入相应保障范围,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7)产业政策。
1.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和灾区特点,优化产业布局,实施差别化产业政策。支持灾区消纳留存电和中小水电,减少弃水,规划建设水电、铝业等清洁载能产业,推进矿电结合。
2.支持恢复和发展规模化养殖、设施农业、特色经济林和林下经济、农产品精深加工等产业,支持恢复和发展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加强特色农产品产销对接,发展特色农业和文化旅游产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绿色可持续发展。
3.受灾严重地区购买中央农机具补贴比例可提高至50%。
4.支持云南省将溪洛渡、向家坝水电站枯水期留给云南的54亿千瓦时留存电量用于受灾地区,鼓励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通过电价结算实现留存电量补偿;支持受灾地区中小水电、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余热余压发电和煤矿瓦斯建设。
(八)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修复政策。
1.有关部门要在受灾地区进一步开展航空遥感和地质灾害调查、筛查、重大地质灾害点勘查和风险评估。支持重点区域和流域地质灾害监测和综合治理。
2.有关部门要重点做好受影响区域大比例尺区域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有害元素分布、地下水污染等基础数据的调查和更新,部署典型区域地质条件调查。灾区地质灾害的机理与模式研究。开展局部断裂带专项调查和监测,综合评价地震活动带的活动趋势。支持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3.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灾区符合条件的耕地在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中优先安排。对因灾损毁造林地补植补苗费用,可按规定享受中央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支持。
4.已享受集体公益林补偿政策的农户,因灾损毁公益林面积,按照有关规定补植建设的,继续享受生态补偿政策。
(九)其他政策。
1.将灾区作为乌蒙山扶贫重点地区,对灾区基本公共服务、教育、卫生事业发展给予支持。
2.加大以工代赈力度,鼓励受灾地区群众参与建筑废墟清理、住房建设、小型基础设施修复等灾后恢复重建任务。
3.组织力量支持和帮助受灾严重地区加快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简化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批程序,列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原则上由云南省自行审批。
4.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部门要开辟环评绿色通道,简化相关手续,协调相关环评机构开展支持。
5.支持灾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制定的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云南省编制的灾后交通恢复重建专项规划确定的项目和资金安排原则,加快实施相关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上述政策措施未明确的,实施期限与国务院确定的灾后恢复重建期限一致,适用范围为国务院确定的受灾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