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成立的条件
行业协会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30个以上本行业内的单位会员;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成立行业协会,须经过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两个阶段,具体程序如下:
1、发起人提交筹备成立申请文件;
2、民政部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发筹备成立批复;
3、发起人在6个月的筹备期内,开展筹备活动,召开成立大会;
4、发起人提交申请成立登记文件;
5、民政部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发成立登记批复;
6、社会团体领取证书后,应当刻制印章、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综上所述,成立行业协会,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规定的行业划分进行申请,并且发起单位应是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协会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没有级别之分。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