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病假工资发放标准及规定

事业单位病假工资发放标准及规定

事业单位病假发放工资标准如下: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病假的期限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来确定: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综上所述,病假是劳动者因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用人单位要根据劳动者参加工作年限,发放劳动者的病假工资。同时也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安排有关的治病假期。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