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返乡人员最新政策

境外来(返)新人员,须提前向居住地社区(村)和工作单位报告。在入境点进行14天集中隔离后,不得在外地停留,返新后继续实行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隔离、三次核酸检测和一次血清学检测。返回途中做好个人防护,返新后由辖区疫情防控机构直接转运至集中隔离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