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规定电梯运行速度标准

国标规定电梯运行速度标准的相关规定如下:

1、5层及以下洋房:无机房电梯、载重量800kg、速度1.0m/S;1-9层住宅:有机房普通乘客电梯、载重量900kg、速度1.0m/S;

2、10-18层住宅:有机房普通乘客电梯、载重量900kg、速度1.5m/S;

3、19-34层住宅:有机房普通乘客电梯、载重量900kg、速度1.75m/S;35-45层超高层住宅:有机房普通乘客电梯、载重量1050kg、速度2.5m/S;(总提升高度H大于或等于140M,包地下室);

4、45-60层超高层住宅:有机房普通乘客电梯、载重量1050kg、速度3.0m/S。

电梯选用原则:

1、电梯选用基本原则:

(1)根据国家、地方的有关规范、规定以及最经济、合理的原则;

(2)根据具体工程项目平立面条件选用;

2、住宅电梯数量的设计标准如下:

(1)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2)高层住宅每单元户数超过60户时,其电梯设置不得少于2台。且平均每台电梯的服务户数不宜超过75户;

3、以上电梯选用原则为常规设计标准,如单项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可按单项工程具体情况并结合国家、地方的有关规范、规定设计。

无障碍电梯、消防电梯、担架电梯等设计注意事项:

无障碍电梯:

1、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含无障碍电梯);

2、无障碍电梯轿厢设计要求如下:

(1)电梯门开启净宽度大于或等于0.8m。

(2)电梯轿厢的深度大于或等于1.4m;宽度大于或等于1.1m。

(3)轿厢正面和侧面应设高0.80-0.85m的扶手。

(4)轿厢侧面应设高0.90-1.10m带盲文的选层按钮。

(5)轿厢正面高0.90m处至顶部应安装镜子。

(6)轿厢上、下运行及到达应有清晰显示和报层音响。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