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梯使用以及与使用安全相关的销售、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杂物电梯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执行。第三条 电梯使用安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考核、经费保障等机制,及时解决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落实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电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电梯销售单位,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经营、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电梯维保单位的维保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四)调查处理有关电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五)构建电梯运行信息监督管理平台和网络体系;

(六)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

(七)按照规定组织调查处理电梯事故;

(八)指导电梯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电梯井道、底坑和机房等工程质量、电梯选型配置、电梯安装期间的安全监督管理。

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机构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电梯运行维护费的使用。

教育、商务、卫生、旅游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新闻媒体、学校和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电梯安全常识列入幼儿园、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第七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电梯安全使用培训、咨询等活动;提高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水平,促进行业有序竞争。第八条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第九条 建设单位采购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消防、急救、无障碍通行、通讯、视频安装等要求。

新建住宅应当使用双回路供电系统或者配置备用电源,并预留信息化平台建设管线接口。第十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电梯监督管理部门,真实记录施工过程,并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单位,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第十一条 电梯销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销售的电梯及零部件,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要求;

(二)建立电梯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三)销售境外制造电梯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境外制造企业明确的境内注册代理商,承担电梯质量和安全责任。第十二条 电梯改造除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梯改造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改造单位进行;

(二)改造单位在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无法取得制造单位委托的情况下,经电梯产权单位同意后方可改造;

(三)改造单位应当出具改造合格证、更换电梯铭牌,校验调试电梯,并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 更新、改造、修理住宅小区电梯所需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资金余额不足的,应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单元总面积的比例承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