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

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包括以下:

1、选举与被选举权;

2、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

公民维护权利的方式有哪些

公民维护权利的方式如下:

1、和解。当事人约定互相让步,不经法院以终止争执或防止争执发生;

2、人民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双方当事人可以在30日内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3、民商事仲裁。双方当事人之间定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可以去设区的市及以上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4、诉讼。受害人或案件的其他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诉或申诉,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