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早产食品怎么处理赔偿

编辑 / 安然

排版 / 小荆中秋将至,五花八门的月饼也都开始抢“鲜”上市,这不,还有的月饼着急出厂,一不小心成了“早产儿”。

近日,云南昆明的徐先生发视频爆料,买到了生产日期为9月5日的”早产”月饼。徐先生称,月饼是27日买的,后来发现不对劲,月饼包装上面日期9月5号,他一开始以为是过期了,结果翻开包装发现,生产日期2021年9月5日,立刻就不敢吃了。“早产”月饼遭到曝光后,厂家回应称,系日期印错,已答应赔款,该批次月饼已全部封存不再售卖,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和罚款处理。

其实,”早产”月饼事件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几乎快要成了中秋节前的“保留性节目”,事件曝光后,厂家往往以操作失误作为借口,最终也多以罚款了事。甚至有相关人员称,“早产”月饼在业内已不是秘密。由于月饼消费旺季较为集中,为了满足市场需求,一些厂家会提前制作月饼,并在月饼上标上虚假的生产日期。

听到这样的言论,不由得让人背后发凉,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也绝非一句“失误”就能了事的。

01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应如何处罚?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 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 禁止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

第三十二条规定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食品安全是非常重视的,在《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上都对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做了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对上述行为的处罚标准,轻则罚款,重则吊销许可证。

02因“早产”月饼受到的损害,应如何索赔?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如果不慎购买了“早产”月饼,我们既可以向其购买月饼的商场(超市)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该月饼的生产厂家要求赔偿损失。除此之外,还可以要求生产者、经营者按照此前支付价款的十倍或者自身损失的三倍进行赔偿金支付;赔偿金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计算。

在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早产”月饼只是冰山一角,很多时候大家不愿意把事情闹大,往往通过商家退货、换货、赠券等形式解决,从某种程度来讲,这也是在帮助商家逃避法律责任,纵容商家的不良行为。食品安全不容忽视,如果某些月饼生产企业标注虚假日期已经是一种惯性动作,我们消费者要从自身做起,加强监督,积极维权,坚决抵制商家将 “恶习”变成“行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