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税有工会会费如何交
是通过地税交,交到市总工会,按时交可在税前扣除
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应缴纳的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征。由财政代扣工会经费的单位除外。
工 会 经 费
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能、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维护职工权益的物质保障,是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的重要条件,也是实施扶贫济困,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重要资金来源。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和国工会法》,保证工会经费的足额收缴,使工会组织史好地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在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山西省全面
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从2005年9月1日起,在山西省范围由各级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
一、征收范围
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应缴纳的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征。由财政代扣工会经费的单位除外。
二、征收标准
(一)计算基数
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为计算基数。
1.全部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含临时人员、长期工)
2.工资总额按照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I月1回国家统计局1号令公布的《关于上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均计算在内。
(二)征收比例
1.工会经费征收比例
伏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算征缴工会经费,考虑到一步到位的困难,先征缴应上解全总和省市县的工会经费,即2%的50%。基层工会留用的50%工会经费,税务部门监督企业足额拨缴。
2.工会筹备金征收比例
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从职工提出组建工会之日起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2%缴纳工会筹备金,待工会建立时按规定返还企业工会筹备金的50%。
私营企业不支持职工依法组建工会的,应当从职工提出组建工会之日起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2% 2%向上一级工会缴纳工会筹备金,筹备金待工会建立时按规定返还企业工会(50
%)。
企业拒绝职工依法组建工会的,应当每月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一级工会拨交工会筹备金,筹备金待工会建立时按规定返还企业工会(50%)。
三、征收管理
1.地税部门实行按季代征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一个季度为一个征收期。
2.上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单位应在季后1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有关申报表,经审核后,由地税部门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并办理缴纳手续。
3.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原则上,按照企业所得税或营业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划分代征范围。
省地税局直属征收一分局所管辖的金融(15%)、保险(l%)、电力(50%)、太原机车车辆厂(10%)、烟草(50%)、太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40%〕、焦煤紧团(原西山矿务局40%)及其他企业应缴纳的工会经费由省地税局直属征收一分局负责征收,并直接上划市总工会,之后由省总和各市、产业工会分别计算上解任务。
建筑业、服务业等外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其营业税按规定在劳务发生地代扣代缴,但工会经费应在核算工资的总部所在地缴纳。
四、票证使用
征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票据自2007年5月1日起统一使用由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五、处罚规定
1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交款专用收据》而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逾期不缴或少缴工会经费或上会筹备金的,经催缴无效,地税机关按《山两省实施<中华人民***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按照欠缴金额每日干分之五加收滞纳金”。经催缴无效,由各级总工会按《工会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其他
1.市、县(市、区)地税部门设立工会经费专户,征期内可将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暂存该户,每季终了20日内按规定上解。
2.各级工会收到地税部门代征划拨的工会经费后,从总额里提取10%的费额用于奖励单位和个人,其中:一半奖励单位,一半奖励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