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1、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坚持聚焦主责主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业务。

参股投资金融和类金融企业,应当符合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金融业务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2、充分开展尽职调查,通过各类信用信息平台、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审查合作方资格资质信誉,选择经营管理水平高、资质信誉好的参股合作方。

不得选择与集团公司及各级子企业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方。

3、结合经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持股比例和股权结构。达到一定持股比例的参股投资,原则上应当享有提名董事的权利。不得以股权代持、“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4、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协调推进各方股东在参股企业章程中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设置和权责边界,促进参股企业建立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5、通过投资协议或参股企业章程、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依法合规、科学合理约定各方股东权利义务,并结合实际明确分红权、人员委派、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激励、审计监督、信息披露、安全生产、特定事项否决权及股权退出等重点事项,避免对参股股权管理失控,有效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工作职责和义务

(一)完善公司治理。严格履行国有股东代表义务,遵守任职公司章程、投资合作协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切实维护市政府国资委国有股东权益和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定期述职报告。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政府国资委定期和不定期报告个人履职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报告任职企业重大经营问题和经营风险。国有股东代表每年向市国资委开展工作述职,每半年向市国资委提交工作报告。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出资企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应及时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

(三)掌握企业状况。认真参与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审议和表决,了解和掌握出资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和相关事项,合理作出专业判断。

(四)正确行使权力。根据市政府国资委的决定、指示和建议,在出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上发表意见和主张,正确行使表决权。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活动。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市政府国资委出资参股企业国有股东代表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