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可以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这一提法源自管仲旦在什么学说那里常被提及?
这个问题涉及到“定分止争”的解释,后来这个说法被法家广泛引用。详解如下:
1、出处解释:
"定分止争"典出《管子·七臣七主》"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定分:确定名分。止争:止息纷争。法律中常用这个词语表示确定物的权属。
2、详解如下:
定分:确定名分。止争:止息纷争。法律中常用这个词语表示确定物的权属。
《慎子》中曾经就有个例子说明了定分止争:"一兔走街,百人追之,分未定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林》卷二引《慎子》佚文);商鞅也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骛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名分定,则大诈贞信,民皆愿悫,而自治也。姑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商君书·定分》)。 意思就是说,一只野兔在田野上跑,后面很多人追着想抓住它。但是市场上很多的兔子却没有人去抢着要他,为什么呢?因为前面的兔子权属没有定,而后面的兔子已经有了归属。
"定分止争"是任何时代法律的基本作用。
著名经济学家科斯与王宁在其著作《变革中国》中说:从早期中国哲学家慎子的作品《慎子》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对权利划分重要性的论述。"一兔走街,百人追之分未定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