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影视剧播吸烟镜头最高罚3万这个规定

“影视作品有吸烟镜头

将被罚”系误读

昨晚,微博、微信热传我国拟出台新的控烟条例,其中包括“影视剧播吸烟镜头最高可罚3万元”,不少微博、微信和网站都将此消息作为标题进行传播。有网友质疑,这是真的吗?

查阅该《条例》原文,第三章“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等。”

《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由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由此可以看出,部分媒体传播这条新闻时,只看到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内容,而忽略了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影视作品播出吸烟镜头的,相关单位的确会被罚款,但前提条件是,影视作品中出现“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镜头”、“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所以,并不是所有出现吸烟镜头的影视作品都要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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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发布所有烟草广告、开展促销和赞助

《条例》规定

违反规定发布和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开展促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今年8月,广告法修订草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只是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和场所作了更严格的限制,但并没有规定“全面禁止烟草广告”。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呼吁,不应给烟草广告留“后门”,“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应写入广告法。

对提供赞助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赞助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于受赞助单位,责令改正,没收其赞助额,撤销冠名,消除影响;对于主管人员,由受赞助或者赞助单位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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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警示面积不得小于二分之一

《条例》规定

烟草制品包装上的图形警示面积不得小于包装面积的二分之一。

目前,绝大多数香烟包装的图形警示为包装的三分之一。条例送审稿提出,禁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罚款数额、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等内容。同时,烟草制品生产者应当在烟草制品包装上印制带有说明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文字和图形警示,向公众警示教育烟草烟雾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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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公务活动中吸烟

《条例》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在病人面前吸烟。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