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临港区在哪里办理保险与公积金

威海临港区办理保险与公积金是要到临港区的社保局办理的。

保险与公积金办理方法:在所属区的劳动保障局办理用工增员手续,然后再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保缴费手续,可以在地税网上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首先在开户行开立一个公积金缴费户口,到官网上下载表格,将在缴纳公积金的人员名单填写好,到市公积金中心去登记就可了.

办理保险与公积金流程:1、社会保险办理流程 养老保险相关手续如下: 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及退休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的事业单位,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 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输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一、 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 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相关证件如下: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 (2) 中华人民***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 地税登记证; (4) 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相关资料(如:工商部门的证明、国税登记证、验资报告等)。 (5) 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批复。 (6) 驻汉办事处应附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授权书。 附报资料:新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还需提供户口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以上证件同时需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 表格填报说明: 1、 社会保险登记表 “税号”:税务登记证中“税字如420103748300492号”栏号码。 “工商登记执照信息”: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此栏,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栏。 “批准成立信息”: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填写此栏,不填“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 “缴费单位专管员”: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其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 “单位类型”、“隶属关系”:根据参保单位的单位类型及隶属关系,对照表下方“说明”中所对应的代码填报。 “开户银行”:须填报开户银行清算行号。 2、 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个人帐户(身份证号)”:均要严格按身份证中信息填写。 “个人编号” :“续保”、“转入”人员需提供其原参保的个人编号,填报此栏。“新增”人员在申报时暂不填报此栏,其个人编号待录入微机产生。 (1)“新增” :原未参保人员,属新增类型,已参保人员不可按新增办理。 (2)“续保” :原参加过社保,已停保或转到流动窗口投保,现续接到新单位投保的,属续保。在流动窗口投保的人员需在申报此表前将欠费缴清并办理其在流动窗口的停保手续。 (3)“转入” :此处特指已参保的在征人员在本市参保单位之间的转移。 (4)“市外转入” :此类人员需在单位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单位到市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其转入基金结算及“市外转入”异动业务。 “月缴费工资” :应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填表报。本年度新招人员,按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总额填报 。如果实际缴费工资不到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60%,按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如果实际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300%,按实际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300%来缴纳。 ?住房公积金 基本含义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目前我所在地区的规定是要求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这个的,不分国有和私营。 ?基本指南 ? 住房公积金贷款办事指南 ?(一)借款申请人咨询 ?借款申请人至贷款经办部门或致电贷款经办部门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准备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材料。 ?(二)借款申请人至贷款经办部门办理初审及相关评估 ?1.借款申请人持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所需材料至贷款经办部门进行公积金贷款初审。 ?2.按照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借款申请人需在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信用评估《授权书》上签字。 ?3.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打印相关单据,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如何办理下一步手续。 ?4.按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进行评估的,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同时向借款申请人开具《抵押物评估通知单》,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申请抵押物评估。 ?(三)借款申请人等待电话通知 ?1.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依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所需材料及有关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复审,对于需要与借款申请人进行电话沟通的,工作人员将通过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借款申请人进行电话核实、确认。 ?2.对于借款申请人选择的担保方式为担保中心担保的,在担保审核通过后,担保中心工作人员将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相关合同签字手续的时间、需要携带的资料及所需交纳的担保服务费;对于借款申请人选择的担保方式为非担保中心担保的,根据不同担保方式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将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相关合同签字手续的时间及所需材料。 ?(四)借款申请人在相关合同上签字 ?1.借款申请人根据电话通知的面签时间,持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所需材料到贷款经办部门办理签字手续,对于需要缴纳评估费及担保费的借款申请人需先到指定柜台缴纳费用并领取发票。 ?2.借款申请人及***同申请人、抵押人、出质人在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完成《借款合同》等相关合同单据的签字手续。 ?(五)银行放款 ?借款申请人等待银行放款后到银行领取借款人相关合同单据。 ?(六)按月还款 ?借款申请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月进行贷款的偿还。 ?相关材料 ? 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资料 ? 1.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 (1)借款人及参贷人(***同还款人、担保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同还款承诺书;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其他情况由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出具证明); ?(3)合法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协议; ?(4)借款人及参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个人资信证明; ?(5)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30% 购房款的有效凭据; ?(6)有效的担保证明; ?(7)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房楼盘,必须是由开发商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按揭协议的楼盘,借款人可通过按揭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 2.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 二手房办理是以所购住房做抵押担保,在提供上述资料基础上须补充以下资料: ?(1)卖方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4)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中介机构与买卖双方签订的三方协议; ?(5)由区级以上房产交易部门进行抵押登记。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可到受委托银行办理。 ? 3.单位集资建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 单位集资建房由单位集中办理,集资建房单位在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立项批复;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材料审批通过后,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集资建房单位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协议书》或《担保合同》。

威海临港区在办理保险与公积金综上所述按照流程办理,到当地的社保局统一办理

社保和公积金办理时间:

社保的缴纳时间:

一般各地的社保局一般是20---25号之间正常扣公司员工本月的社保费用。

各地的社保局一般是20---25号之间正常扣公司员工本月的社保费用

。一般情况26号就可以查询到账了,但也有公司扣款时间稍晚些的,社保系统需要处理,有可能月底还未查询到是否到账。个人只要去社保局打印一份清单就全清楚了。

公积金的缴纳时间:

(1)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2)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3)单位录用或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录用或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或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4)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5)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