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五条属于什么性质?行政法规?

国五条的国务院文件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法规,具有较高的法律效率。各省、市、自治区地方政府对执行国五条制订的细则属于地方行政法规,具有较低的法律效率。

如果两者出现不一致的地方,应当服从国务院的法规规定。国务院有权纠正下级机关和政府的错误法规,地方政府也可以自行纠正错误的法规性文件。问那有些地方细则没有强调二手房转让按20%征个税,而实际上执行却又按地方细则来的,按照国务院文件效力更高的话,地方也应该要按20%征个税吧?这个矛盾如何解释呢,谢谢答国务院把出细则的权力交给了地方政府,如果国务院认为地方的细则规定有不妥的地方,国务院有权通知地方政府改正的,作为公民如果有异议,可以向上反映,但是不能以细则与国务院文件不一致为由拒绝执行地方细则,问现在是国务院的文件要求执行20%个税更严格,地方政府细则没指明要求执行20%个税(这样对公民更有利),这不算地方政府违背国务院意思吗?从法律效力级别有点想不通额。答你有不同看法,可以根据国五条的第一条上的规定“要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加强对所辖城市的督查、考核和问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执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等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的,要进行约谈和问责。”向上级反映你的不同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