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心草溺亡案被告以什么罪名获刑一年六个月?

李心草坠江死亡案9月21日上午在云南昆明依法公开宣判,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罗秉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令罗秉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莲经济损失人民币63257元。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爽对于被告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解释如下:

我们认为罗秉乾作为一个邀约者,然后特别是在整个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在李心草当天出现严重醉酒的异常行为时,罗秉乾此时就产生了刑法上的一个注意义务。

在出现这些异常行为之后,罗秉乾他没有尽到一个有效的看护和照顾义务,反而采取了一种俯身压在李心草身上和打李心草耳光的行为。罗秉乾实施的这些行为反而刺激了李心草情绪更加失控。对于罗秉乾所采取的救助和保护手段,检方认为已经远远超出了正常饮酒过程中一个***饮者对同伴的保护责任和义务。

特别是在后来李某某昊提出了拨打120将李心草送医,还有求助警察这些合理建议的时候,罗秉乾均未采纳。所以我们认为罗秉乾他过于自信的这种主观心态,导致他未给李心草有效保护,最终在这个行为和结果之间是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所以我们认为罗秉乾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扩展资料

专家:***同饮酒出意外,***饮者需担责

近年来,聚会中因为饮酒过量,醉酒者发生意外致伤或者致死的悲剧,在生活中并不少见。

据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聚会饮酒的过程中,当有人醉酒,同饮者之间就自动形成了特定的法律关系。

对于醉酒后发生的意外,醉酒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主要责任,组织者和同饮者也要根据具体的情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已经发生了同饮者醉酒的行为以后,其他的没有醉酒的人就应当保持高度的清醒状态,你应当履行对别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你没有履行对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了这个法律义务,那就要对别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由于饮酒过量、救助不当,四个年轻人一场原本平常的朋友聚会,结局最终变成了一人坠江溺亡,一人承担刑事责任。

中国经济网—李心草溺亡案嫌犯获刑一年六个月 李心草案真相调查(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