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全民目击》想到的几个法律问题
我没看这部影像作品,仅从你描述回答:
一、有行贿行为也不能证明被告有罪,案后行贿行为与本案的罪行认定并无必然因果关系,行贿行为应当另行处理,这是罪刑法定原则;
二、目前我国没有太多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如果他能让证人的确说出是自己杀人这种证言那么是他的本事,当然证人可以起诉其侵犯隐私权,甚至涉嫌侮辱罪;对证人的证言也并非定案的必然依据,仅有言辞证据是不能定罪量刑的,最多中止审理,建议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如果律师使用不当手段极其恶劣有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重点是言辞证据是所有证据中效力最弱的;
三、律师的职业道德是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按你理解就是尽一切可能为被告人减轻刑罚。你说的那句话不全面,至少在我国法律中是有例外的:《律师法》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注意:是准备或正在实施的;已经实施的不可以泄漏,比如一个人被控故意杀人罪,律师在与当事人交谈中敏锐的发现了当事人的确可能杀了人,而且凶器可能藏在某地,但是,在法律和职业道德上他必须保密。可能你觉得很不能理解,其实这是一个律师行业必然要求,因为律师是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在作为辩护人的时候,更为代表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通过代理当事人会了解很多当事人的切身资料,如果一个律师随时会通过掌握当事人的资料随时给予当事人反戈一击,那么还有哪个当事人会放心律师,可以把自己的权益交由律师代理呢?这是一个公信力的问题。庭审精神本身也在于一个“辩”字,如果控辩双方都秉承同一个立场,就要把这个被告人打死,那么被告人可能存在的合法权益和人权就无法得到保障了。
当然,就前面那个例子说,律师就算知道那个凶器在哪,最多也只能沉默,而不是阻碍别人找到甚至毁灭证据,这就涉嫌犯罪,不在保障当事人利益的范围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