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审查所要求的剧本归档
持有电影制片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在地级以上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以下简称影视文化单位)在拍摄前应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广电总局或相应省级广播电视部门备案。联合摄制电影的,其中一个单位应当事先办理备案手续。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拟拍摄影片的备案报告;不少于1000字的电影情节梗概。电影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文化名人等方面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电影),需提供电影文艺剧本一式三份,并征求省级或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电影剧本(梗概)版权协议(授权);申请《电影制片许可证》(单片)的影视文化单位应向广电总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并填写《电影制片许可证申请书》(单片)。
扩展数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准备,将电影审查机构的人员组成、工作程序、技术装备等情况向广电总局报备。总局批准后将在总局网站公示,省级广播电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履行相关电影管理职能:
1、省级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电影制作单位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工作,并及时向广电总局报告备案情况。拍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影、重大理论文献题材电影和中外合作拍摄电影,应当经省级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审查,并按有关管理规定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立项。
2.省级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制作单位的电影审查,制作单位持省级广播电视部门初审、终审意见,到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进行终审并取得电影发行许可证。
百度百科-关于电影全面实行“一备两审”的公告
百度百科-电影剧本(大纲)备案和电影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