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的期限
证据保全的期限是七天。在七天期间仍然要受到民事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的限制。比如要受举证期限延期的限制。若是双方当事人一起商议延长举证期限,或者是因为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等原因而导致了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者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实有困难而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过人民法院准许的,那么都会造成举证期限的延长。由于举证期限延长,会相对延长当事人中请保全的时间。
证据保全措施,不仅可以在起诉时或法院受理诉讼后、开庭审理前采取,而且也可以在起诉前采取。在前一种情况下,法院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也可以在认为必要时,依职权主动采取。在后一种情况下,申请人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也可以向被保全证据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但此时,无论是法院,还是公证机关,都只能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