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
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如下:
1、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6万元,按照发生额的百分之60扣除,税前扣除额为3万6千;
2、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4万元,按照发生额的百分之60扣除,税前扣除额为2万4千;
3、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1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百分之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5,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