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法律法规

土地使用权确权办理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严格保护农村土地

现在各地农村都在开展土地的整治工作,严格控制农村耕地红线,确保农村耕地的地力,《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要节约使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如果农民将耕地另作他用土地将会被收回。同时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将会除以罚金和拘役,情节严重的还将会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流转、确权更加严格

农民将领到承包地和宅基地确权证书,农民在补贴以及拆迁、征地方面的相关权益更有保障,而且土地确权后,一户一宅政策也将持续进行,对于无地农、无房农可以重新申请住宅建造,土地流转必需要有土地确权证书,这样土地流转也变得越来越规范化。